請問和解書的被害人要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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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1. 問題/事實整理

家屬表示,70 歲母親於賣場發生竊盜事件,已向警方承認犯行,且與店方聯繫希望賠償並簽署和解書。現在實務上最直接的問題是:和解書「被害人」欄位應填店經理個人姓名,還是填公司名稱。

LawChain 原文:https://www.lawchain.tw/questions/29167

2. 爭點

  • 被害人究竟是「法人(公司)」或「店經理個人」?
  • 若由店經理代表簽署,和解書應如何正確記載代表關係,避免日後效力爭議?
  • 刑事案件中,和解是否影響檢察官處分與法院量刑?

3. 法條或規則

  • 民法第26條(法人權利能力):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條連結
  • 公司法第208條(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亦得依組織授權他人處理分店事務。法條連結
  •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成立竊盜罪。法條連結
  • 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事項):法院量刑會審酌犯罪後態度、損害填補及和解情形。法條連結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檢察官得審酌情節,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後為緩起訴。法條連結

4. 涵攝分析

本案財產受損主體原則上是賣場所屬公司,而非店經理個人,因此和解書的「被害人」欄位應優先填寫公司完整名稱(例如: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具體分公司名稱)。

店經理可作為公司授權或職務上代表人簽署,但文件上應明確標示身分,例如「被害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OO 分公司;代表人/受任人:OOO(店經理)」。若僅填店經理姓名、未記載其代表關係,日後可能發生「是否對真正權利人有效」的爭議。

刑事面向上,竊盜罪是否起訴仍由檢察官依法判斷;但積極賠償、達成和解、具體悔意,通常對緩起訴或量刑有實質助益。

5. 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被害人」建議填公司(法人)名稱;店經理可在「代表人/受任人」欄位簽名,不建議只填店經理個人作為被害人。

  • 和解書可採「公司名稱 + 代表人職稱姓名 + 公司/分店資訊(地址、統編)」完整記載。
  • 簽署前請確認店方是否有授權文件或可於和解書載明「代表公司受領和解金並簽署」。
  • 保留匯款紀錄、收據、和解書正本,並於偵查中主動向檢察官陳報已和解與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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