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俱樂部不能營業,公司要求員工上班是否違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俱樂部之員工。疫情期間,該俱樂部依規定不得對外營業。然而主管透過LINE群組通知員工下週須到公司上班,表示雖不對外開放,但要讓員工進場進行教育訓練。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質疑疫情期間俱樂部讓員工照常上班是否違反防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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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主管機關之停業命令係針對「對外營業」或「所有人員進入場所」?內部教育訓練是否在禁止範圍內?
  • 雇主於停業期間要求員工到場進行教育訓練,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相關防疫規定?
  • 員工於停業期間到場上班,工資應如何計算?是否適用「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停工工資規定?
  • 員工若拒絕到場上班,雇主可否以曠職處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疫情期間,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得命令營業場所停業。然而,停業命令之範圍通常係禁止「對外營業」,即不得接待顧客或對公眾開放。至於場所內部之管理活動(如內部教育訓練、清潔整理等),是否在停業命令禁止範圍內,須視各該停業命令之具體內容而定。

若停業命令僅限制「對外營業」,則公司在不對外開放之情況下,安排員工進入場所進行內部教育訓練,尚非當然違反停業命令。但公司仍須遵守當時之防疫相關規定,如人員聚集限制、社交距離、配戴口罩、實聯制等措施。若違反相關防疫規定,仍可能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處以罰鍰。

從勞動法規角度觀之,雇主既然要求員工出勤上班(進行教育訓練),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照常給付工資。教育訓練時間屬工作時間,雇主不得以「停業」為由減薪。若公司之前因停業而未安排員工出勤,依勞動部函釋,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致停工者,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仍應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停業命令通常係禁止對外營業,公司安排內部教育訓練是否違反停業命令須視具體命令內容而定。雇主要求員工出勤,應照常給付工資並遵守防疫規定。

  1. 確認主管機關停業命令之具體內容及範圍,了解是否僅限制對外營業或連同內部活動一併禁止。
  2. 若公司安排教育訓練符合停業命令範圍,員工應配合出勤,雇主則應照常給付工資。
  3. 公司應確實遵守防疫相關規定(人數限制、社交距離、口罩、通風、實聯制等),保障員工健康安全。
  4. 若員工認為公司違反停業命令或防疫規定,可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5. 建議保留主管之LINE通知截圖等證據,以備日後爭議時舉證之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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