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某未上市公司招募為工作人員,惟當事人事後欲反悔不任職時,該公司表示不允許反悔,並要求當事人另行繳納費用。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質疑公司是否有權強制其就職,以及要求額外收費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是否有權強制求職者就職?勞動契約是否須經雙方合意始成立?
- 求職者於到職前反悔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要求額外繳納費用之法律依據為何?是否涉及違法收費或詐欺?
- 本案是否可能為求職詐騙?當事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據民法第153條,契約須經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成立。勞動契約亦屬雙務契約,須經勞雇雙方合意始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強制他方締約。又依勞動基準法第5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者依同法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尚未正式簽訂勞動契約或尚未到職,則勞動契約根本尚未成立或生效,公司無權主張當事人違約。即使已簽訂勞動契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亦享有預告終止契約之權利,於未定期限之契約中,勞工可隨時預告終止。
至於公司要求額外繳納費用部分,若無正當契約依據(如教育訓練費用之合理約定),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甚至可能涉及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實務上常見不肖公司以「培訓費」、「保證金」、「材料費」等名目向求職者收取費用,此類行為多屬求職詐騙,值得高度警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無權強制求職者就職,勞動契約須經雙方合意。求職者於到職前得拒絕就職,公司另行要求繳納費用若無正當契約依據,可能違法。本案有求職詐騙之嫌疑,當事人應提高警覺。
- 當事人得明確拒絕就職及繳納費用,公司無法律依據強制。
- 保留與該公司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招募廣告、對話訊息、費用要求等),以備日後舉證。
- 若該公司持續騷擾或脅迫,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局)申訴檢舉。
- 若已繳納費用,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或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 建議求職時注意辨識求職詐騙之常見手法,對於要求預繳費用之公司應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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