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代理後自行購買轉售被指控亂價,商標權爭議如何處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為某公司之微商代理,代理期間向該公司批貨銷售並已全數售出。當事人退出代理關係後,自行向第三人購買該公司之產品,欲以較低價格出清給有需求之消費者。然而,當事人得知該公司擬寄發存證信函,指控其「亂價」銷售。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處理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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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退出代理關係後,自行向第三人購入同品牌商品轉售,是否侵害該公司之商標權?
  • 公司以「亂價」為由寄發存證信函,法律上是否有權限制非代理商之轉售價格?
  • 公司是否可能依代理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或價格維持條款主張違約?
  • 存證信函之法律效力為何?當事人應如何回應?
三、相關法條

商標法第36條(商標權效力之限制,權利耗盡原則)

商標法第68條(侵害商標權之態樣)

公平交易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之禁止)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之禁止)

四、法律分析

就商標權而言,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於國內市場上所販賣或經其同意而流通之附有商標之商品,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當事人既係合法從第三人處購得正品後轉售,依權利耗盡原則,該公司無權以商標權為由阻止轉售。

就轉售價格而言,依公平交易法第19條,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銷售之價格(即「限制轉售價格」之禁止)。公司以「亂價」為由對非代理商之當事人施壓,若構成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反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

惟須注意,若當事人與公司之原代理契約中載有退出代理後一定期間內之競業禁止條款或庫存出清限制條款,且該條款之內容合理(就期間、地區、範圍等均屬適當),當事人仍有可能負有契約義務。因此需回頭檢視原代理契約之具體內容。

至於存證信函,其本身僅為通知性質之文件,不具強制執行力,收到存證信函並不等於已發生法律效果。但收到後應認真對待,適時回應以保全自身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退出代理後合法購得正品轉售,依商標法權利耗盡原則,不構成商標權侵害。公司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反而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但仍需檢視原代理契約是否有競業禁止等條款。

  1. 仔細檢視原代理契約之內容,確認是否有退出後之競業禁止、價格限制或出清限制等條款,以釐清自身契約義務範圍。
  2. 保留所有向第三人購買商品之交易紀錄與發票,以證明商品為合法取得之正品,作為權利耗盡原則之抗辯依據。
  3. 收到存證信函後,建議委請律師代為擬具回覆之存證信函,清楚說明轉售行為之合法性,避免無故退讓。
  4. 若公司以不當手段持續施壓(如散布不實訊息、聯合通路抵制等),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限制轉售價格或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
  5. 未來從事轉售行為時,確認商品來源之合法性,並注意不要使用該公司之商標進行足以使消費者混淆之行銷(如自稱仍為代理商),以免衍生商標法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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