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研發部門,在公司共用資料夾搜尋資料時,發現可存取人資單位的資料夾,內含面試履歷、同事履歷、同事薪資單等個人資料。當事人出於好奇打開瀏覽了多份文件,僅瀏覽並未複製或洩漏。資訊部隨後致電詢問為何在複製公司資料,當事人否認複製並表示不知為何有權限。資訊部回覆稱研發部門本來就有權限。隔日經理表示事件已處理完畢,係資訊部權限設定錯誤。當事人擔心是否會被秋後算帳,想了解是否違反法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公司資訊部權限設定錯誤而瀏覽人事資料,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僅瀏覽而未複製、轉傳或洩漏,是否構成違法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
- 是否可能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入侵電腦系統)?
- 公司能否以此為由對當事人進行懲處?
三、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限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四、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個資法第19條規範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當事人係因公司系統權限設定錯誤而取得存取權限,並非以不法手段取得,且僅係出於好奇瀏覽,並無蒐集、複製、轉傳或利用之行為,亦無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因此不太可能構成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本案中,當事人係以自己合法帳號登入公司系統,且係因資訊部設定錯誤而非利用漏洞入侵,故不符合「無故入侵」之構成要件。同理,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亦難以成立,因當事人並未「取得」(下載或複製)相關資料。
(三)公司內部紀律:雖然法律責任風險不高,但公司可能依內部資訊安全規範或員工守則,對員工瀏覽非職務所需之資料進行內部懲處。然而,本案係因資訊部權限設定錯誤所致,且經理已表示處理完畢,公司以此為由懲處之正當性值得商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公司資訊部權限設定錯誤而瀏覽人事資料,在未複製、轉傳或洩漏之情況下,不太可能構成個資法或刑法之違反。但仍應注意公司內部規範。
- 保留與資訊部及經理溝通之相關紀錄(如通話紀錄、對話截圖),尤其是經理表示「已處理完畢、權限設定有錯誤」之內容,作為自保證據。
- 日後若發現自己可存取非職務相關之資料,應立即通報資訊部門,避免擅自瀏覽而產生爭議。
- 確認公司是否有簽署資訊安全保密協議或相關員工守則,了解自身義務範圍。
- 若公司日後以此事進行懲處或不利處分,可主張係因公司自身權限管理疏失所致,並非員工故意為之。
- 如遭公司秋後算帳或不當處分,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構成違法解僱或不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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