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兩年前承租某店面經營餐廳,已設立公司並依法繳稅。承租時以現況承租,房仲出租時未檢查屋況,當事人承租後亦未更換管線。今年十二月,店面一樓發生嚴重漏水,房東進行修繕。然而,修繕期間當事人須停業,房東不願減免該期間之租金,亦不願賠償停業期間之營業損失。當事人詢問應如何求償營業損失,以及應準備之步驟與方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租人對租賃物之修繕義務範圍為何?漏水修繕是否屬於出租人之責任?
- 因出租人修繕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得否主張租金減免?
- 承租人得否向出租人請求停業期間之營業損失賠償?其法律依據為何?
- 「以現況承租」之約定是否免除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一、出租人之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同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店面一樓漏水係屬房屋結構或管線老化之問題,非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所致,修繕義務應由出租人負擔。
二、租金減免之主張:依民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修繕期間承租人無法使用店面營業,該期間租賃物已無法達到約定之使用目的,承租人得據此主張按比例減免租金。
三、營業損失之求償:出租人未能保持租賃物合於使用狀態,構成債務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承租人因此所受之營業損失屬於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得請求出租人賠償。惟承租人須舉證證明:(一)確實因修繕而停業;(二)停業期間之營業損失金額。建議以停業前之營業額紀錄、報稅資料、發票紀錄等作為計算依據。
四、「以現況承租」之效力:「以現況承租」之約定,通常僅表示承租人接受承租時之屋況,不得事後以承租前即已存在之瑕疵主張減少租金。但此約定並不免除出租人在租賃存續期間之保持義務與修繕義務。漏水若係承租後始發生或惡化之情形,出租人仍應負修繕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負有修繕義務,且因修繕導致承租人停業,承租人有權主張租金減免並請求賠償營業損失。「以現況承租」之約定不免除房東於租賃存續期間之保持義務。
- 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營業損失之相關證據,包含停業前之每月營業額紀錄、報稅申報書、統一發票開立紀錄、員工薪資支出等。
- 記錄修繕之起迄日期、範圍及過程,拍照或錄影存證,並保留與房東之所有溝通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存證信函等)。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房東,主張修繕期間之租金減免以及營業損失之賠償,限期房東協商處理。
- 若房東拒絕協商,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委任專業律師評估營業損失之合理計算方式,並協助準備訴訟資料,以提高求償之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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