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退股:另一股東不同意時如何退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持股20%)與甲(持股80%,擔任董事)共同經營一間有限公司。當事人之職位為秘書。因雙方合作不愉快,當事人欲退出公司,惟甲不同意其退出。當事人希望從公司登記處移除自己之名字,詢問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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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是否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僅兩名股東時如何適用?
  • 有限公司股東可否主張「退股」?其法律依據與要件為何?
  • 大股東拒絕配合時,少數股東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本案公司僅有兩名股東,當事人持股20%欲轉讓出資,須取得甲(持股80%)之同意。甲若不同意,當事人即無法依此條規定將出資轉讓予第三人。

然而,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但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因此,若當事人提出轉讓出資之請求,甲雖不同意,但若甲不行使優先承購權,即視為同意轉讓,當事人可將出資轉讓予第三人。

此外,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65條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得聲明退股,例如公司章程所定之退股事由發生,或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若雙方合作確已陷入僵局,當事人亦得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有限公司股東欲退出而大股東不同意時,可透過主張出資轉讓之優先承購權制度迫使大股東表態,或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

  1.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甲,表明欲將出資額轉讓予特定第三人,並限期甲行使優先承購權。若甲未於合理期間內承購,依法視為同意轉讓。
  2. 若甲願意承購,雙方協商合理之出資額轉讓價格,委託會計師進行公司淨值鑑價作為參考依據。
  3. 若甲既不同意轉讓亦不承購,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以公司經營陷入僵局為由主張之。
  4. 在退出前,確保自身之出資額有正確記載於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中,以保障自身權益。
  5. 未來參與有限公司經營前,建議事先於合資契約或股東協議中約定退出機制,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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