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客戶要求簽署個人保密切結書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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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下稱A公司)之員工,入職時已與A公司簽署保密同意書。近因A公司之主要客戶(下稱B公司)導入資安標準認證,B公司直接要求A公司之專案負責人,凡參與該專案之A公司員工均須以個人名義簽署保密切結書。該切結書載有賠償條款,約定如違反保密義務致A公司受有損害或不利益,員工須負賠償責任,包含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慮,不確定是否有義務簽署,亦擔憂簽署後若非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資料洩漏,是否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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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客戶B公司得否直接要求A公司之員工簽署個人保密切結書?此要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 員工得否拒絕簽署?拒絕是否會影響工作權?
  • A公司得否強制員工簽署予客戶之保密切結書?
  • 簽署後若發生非因故意或過失之資料洩漏事件,員工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220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法律關係而言,當事人與A公司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A公司與B公司間存在商業合作關係,但當事人與B公司間並無直接契約關係。因此,B公司原則上無法直接對A公司之員工課予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之約定應由A公司與B公司以公司對公司之方式簽訂,再由A公司依其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管理員工之保密義務。

然而,若A公司基於與B公司之合作需求,要求員工配合簽署保密切結書,此涉及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員工原則上有配合之義務,但該義務不得逾越合理範圍。若切結書之賠償條款過於苛刻,例如要求員工就非因故意或過失之情事負賠償責任,或賠償金額顯不合理,則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等顯失公平之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就賠償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20條之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若資料洩漏非因員工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例如係因系統遭駭客攻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員工原則上不須負賠償責任。即便切結書約定無過失責任,在勞動關係中,法院亦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該等約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客戶無法直接對員工課予保密義務;員工雖有配合雇主之義務,但切結書之賠償條款不得逾越合理範圍。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害,員工原則上無須負賠償責任。

  1. 向公司反映並協調:建議先向A公司反映此事,請A公司出面與B公司協調,將保密義務約定於公司對公司之契約中,而非由員工個人直接承擔。
  2. 審閱切結書條款:若仍須簽署,應仔細審閱切結書內容,特別注意賠償責任範圍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以及賠償金額是否設有上限。
  3. 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如切結書有無過失責任、無上限賠償等不合理條款,應要求修改,例如加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限制、設定賠償金額上限等。
  4. 保留相關紀錄:保留公司要求簽署之過程紀錄(如電子郵件、會議記錄等),以備日後爭議時作為證據。
  5. 諮詢專業律師:如對切結書內容仍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條款進行審閱,以確保個人權益不受不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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