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股及退款事項之法律分析與實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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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股東,因與其他股東理念不合、對公司經營方向不認同、或有其他個人因素,希望退出股東身分並取回其投資款項。當事人想了解在台灣公司法之架構下,股東是否有權要求「退股」並請求公司退還出資款、退股之合法途徑有哪些、退款金額應如何計算、以及在其他股東不同意其退出之情形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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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法是否允許股東直接向公司請求「退股」並取回出資?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有何不同?
  • 股東退出之合法途徑有哪些?各途徑之要件與限制為何?
  • 退股時退款金額之計算基準為何?應以原始出資額或公司現有淨值計算?
  • 若其他股東拒絕配合退股,當事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111條: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此為有限公司股東退出之主要途徑。

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則上得自由轉讓。

公司法第11條: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裁定解散。此為股東無法退出時之最後手段。

公司法第168條: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買自己之股份以退還股東出資。

四、法律分析

台灣公司法基於資本維持原則,原則上不允許股東直接向公司請求「退股」並取回出資。公司法第168條明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因此,股東欲退出公司,通常須透過將出資額或股份轉讓予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非直接向公司請求退還投資款。

在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1條,股東轉讓出資額須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且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若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予外部第三人,自己又不願承受,則形成股東無法退出之僵局。在此情形下,股東得考慮請求公司辦理減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以退還部分出資,或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在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3條,股份原則上得自由轉讓,股東得將其股份出售予他人即可退出。但若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得限制股份轉讓之方式。若公司未上市上櫃,股份之流動性較低,找到受讓人可能較為困難。

關於退款金額之計算,股東退出所得取回之金額,並非以原始出資額為準,而應以退出時公司之淨值(資產減去負債)按持股比例計算。若公司經營虧損致淨值低於原始出資額,股東可能無法取回全部投資款;反之,若公司獲利豐厚,股東可分得超過原始出資額之金額。實務上,退出價格之認定常為雙方爭議之焦點,必要時得委請會計師進行公司估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法不允許股東直接退股取回出資,但可透過出資額或股份轉讓、減資等合法途徑退出。退款金額應以公司淨值為基準計算。

  1. 優先以協商方式處理:與其他股東協商出資額或股份之轉讓事宜,包括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時程等,以和平方式解決退股問題。
  2. 委請會計師進行公司估價:退出價格之認定應有客觀基準,建議委請會計師依公司之財務報表及資產狀況進行估價,作為協商之依據。
  3. 檢視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若事先已簽訂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中有關於退股之約定(如強制買回條款、賣出選擇權等),應依約定辦理。
  4. 考慮法律救濟途徑: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依公司法第11條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或就股東權益受損部分提起民事訴訟。
  5.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退股涉及公司法、稅法、會計等多面向之專業問題,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及會計師共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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