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ard上惡意造謠公司經營行業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合法登記之顧問公司,負責人為外籍人士,經營管理顧問業務。近期在Dcard平台上出現多則不實文章,指稱該公司為博弈產業且為中資企業。該等不實文章在搜尋引擎中搜尋該公司資訊時排名第一,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導致公司無法招募新人才,人事出現斷層,經營上面臨困難。當事人希望了解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此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網路平台上散布公司經營行業之不實訊息,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 公司(法人)得否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 不實文章造成公司經營困難,得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如何要求網路平台移除不實文章?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人之信用亦適用之。

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中,不特定人在Dcard平台上散布關於當事人公司為「博弈產業」、「中資企業」等不實訊息,涉及多項法律問題。就刑事責任而言,散布不實文章指稱公司經營博弈產業,屬以文字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此外,該等不實訊息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蓋因散布流言損害公司之商業信用。

就民事責任而言,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法人之信用亦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公司因不實文章導致無法招募人才、經營困難等具體損害,得向造謠者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因人事斷層增加之招募成本、營業損失等),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刊登道歉啟事、移除不實文章等)。

惟本案之實務困難在於確認造謠者之真實身分。Dcard為匿名平台,當事人須先透過刑事告訴程序,由檢警向平台調取發文者之IP位址及相關資料,以查明行為人身分。確認身分後,始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Dcard上散布公司為博弈產業、中資企業等不實訊息,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可循刑事與民事途徑並行救濟。

  1. 蒐集並保全證據:立即對Dcard上之不實文章進行截圖、存檔,記錄文章網址、發布時間等資訊,必要時可至公證處進行網頁公證以確保證據力。
  2. 提起刑事告訴:至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以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及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追究造謠者之刑事責任。檢警得依法向Dcard平台調取發文者之身分資料。
  3. 向Dcard平台申請移除:依Dcard平台之社群規範及服務條款,向平台檢舉不實文章,要求移除或下架相關內容,以減少持續之損害。
  4. 提起民事訴訟:在確認造謠者身分後,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5. 進行搜尋引擎優化:在法律途徑之外,亦可透過正面之企業形象行銷及搜尋引擎優化(SEO),降低不實文章在搜尋結果中之排名,減輕對公司形象之負面影響。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