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掃描件之法律效力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詢問契約書以PDF掃描方式傳送給對方簽署後,對方將契約影印下來,再以兩種不同方式回傳留存:(1)以PDF掃描方式回傳;(2)以拍照方式回傳。當事人希望了解上述兩種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契約是否可以有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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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契約之成立是否以書面正本為必要?掃描或拍照之契約副本能否使契約生效?
  • PDF掃描檔與拍照檔在證據力上是否有差異?何者較具可信度?
  • 以電子方式傳遞之契約文件,在訴訟上如何舉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契約成立之角度:依民法第153條,契約因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民法第166條參照)。因此,即使契約僅以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更遑論以掃描或拍照方式留存之書面契約。換言之,無論契約是以PDF掃描或拍照方式回傳,只要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合意,契約即為有效成立。

證據力之角度:契約成立與契約之舉證為不同層次之問題。在訴訟上,若一方否認契約之存在或內容,持有契約掃描或拍照檔案之一方需舉證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352條,提出文書原則上應提出正本,但得以影本代之。掃描檔與拍照檔均屬文書之影本性質,但兩者之證據力有所不同:

PDF掃描檔因影像品質較穩定、不易因拍攝角度而失真,通常證據力較拍照檔案為高。拍照檔案可能因光線、角度、解析度等因素影響可辨識程度,且較易被質疑遭修改。然而,兩者均非正本,若對方爭執其真實性,法院可能要求提出正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若掃描或拍照之契約上可見對方之簽名或蓋章,可作為推定契約真正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PDF掃描與拍照之契約均可作為契約存在之證據,契約效力不因僅以掃描或拍照方式留存而受影響。但在證據力上,PDF掃描檔通常優於拍照檔案。最佳做法仍是保留契約正本。

  1. 無論以何種電子方式留存契約,應盡可能取回並保存契約書正本,以確保訴訟時之最佳證據力。
  2. 若僅能以電子方式留存,優先使用PDF掃描方式,確保影像清晰、完整、不失真。
  3. 保留契約傳送過程之通訊紀錄(如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可佐證契約簽署之過程與雙方合意。
  4. 考慮使用電子簽章法所認可之電子簽章方式簽署契約,以強化電子文件之法律效力與證據力。
  5. 重要契約建議採用雙方各執正本一份之方式簽署,避免僅靠電子副本而衍生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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