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甲方,擬與乙方簽立合約,甲方將於乙方之實體店面提供服務。然而乙方之實體店面地址與其營業登記地址並不相同。當事人就合約書中「立契約書人」欄位乙方地址之記載方式產生疑問:究竟應填寫乙方之實體店面地址,抑或其營業登記地址。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合約中「立契約書人」之地址欄應記載營業登記地址或實際營業地址?
- 地址記載之不同對合約效力及後續法律程序有何影響?
- 如何在合約中妥善處理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之情形?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其住所。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四、法律分析
合約中地址之記載,雖非契約成立之要件,但對於後續之履約通知、存證信函送達、訴訟管轄及強制執行等程序均具有重要意義。依民法第29條及公司法第3條規定,法人(公司)之住所為其主事務所(本公司)所在地,即營業登記地址。
在「立契約書人」欄位中記載之地址,通常係用以識別契約當事人之身分,因此以營業登記地址記載較為正式且有利於日後法律程序之進行。蓋因營業登記地址為公示登記之資料,具有公信力,於訴訟上得作為送達之依據。
然而,本案中甲方係於乙方之實體店面提供服務,該實體店面地址攸關服務提供地點之約定。若僅記載營業登記地址,可能無法明確約定服務之履行地點。因此,建議在合約中同時記載兩個地址,分別載明其用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合約中「立契約書人」欄位應以乙方之營業登記地址為主要記載,並於合約內文另行載明實體店面地址作為服務提供地點。
- 立契約書人欄位記載營業登記地址:此為乙方之法定住所,有利於後續法律文書之送達及管轄認定。
- 另列服務提供地點條款:於合約內文明確約定服務提供之地點為乙方實體店面地址,以免產生履約地點之爭議。
- 加註通訊地址條款:可於合約中增列「通訊地址」或「聯絡地址」欄位,載明乙方實體店面地址,以利日常聯繫之用。
- 約定地址變更通知義務:建議於合約中加入地址變更通知條款,約定任一方地址變更時應於一定期限內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者以原地址之送達為有效送達。
- 確認乙方之商業登記資料:簽約前建議查詢乙方之商業登記資料,確認其登記地址、負責人等資訊之正確性,以確保契約當事人之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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