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軟體及硬體設備具有瑕疵之法律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企業經營者,向供應商購置軟體及硬體設備供營業使用。惟交付後發現軟體功能不符合約定之規格,硬體設備亦存在品質瑕疵,嚴重影響營業運作。當事人已多次要求供應商修補瑕疵或更換設備,但供應商遲遲未能有效處理。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濟途徑可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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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購置軟體及硬體設備之契約性質為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不同契約類型之瑕疵擔保規定有何差異?
  • 買受人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之期限為何?逾期通知是否喪失瑕疵擔保請求權?
  • 買受人得主張之法律救濟包括哪些?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之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493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契約性質之認定:硬體設備之購買通常屬於民法上之「買賣契約」,適用民法買賣章節之瑕疵擔保規定。軟體部分則須視其性質而定:若係購買市售現成軟體產品,亦屬買賣契約;若係委託供應商開發客製化軟體,則可能構成「承攬契約」或「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適用承攬章節之瑕疵規定。契約性質之認定將影響瑕疵擔保之適用規範。

就買賣契約而言,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買受人發現瑕疵後,依第356條應即通知出賣人。若怠於通知,除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依第359條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依第360條,若缺少出賣人保證之品質,更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就承攬契約而言(客製化軟體開發),依民法第493條,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費用,或依第494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若瑕疵係因承攬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定作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若當事人係以消費者身分購買,尚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請求供應商負商品責任。惟企業間之B2B交易通常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購置軟硬體設備發現瑕疵時,買受人得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主張修補、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但應注意及時通知義務及時效期間。

  1. 立即以書面通知供應商:發現瑕疵後應儘速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供應商,明確描述瑕疵之內容及要求之改善措施,並保留通知之送達證明。
  2. 保全瑕疵之證據:以截圖、錄影、測試報告等方式記錄軟硬體瑕疵之具體情形,並保留與供應商溝通之所有書面紀錄。
  3. 定期限催告修補:以書面定相當期限(如15日至30日)催告供應商修補瑕疵。若供應商未於期限內修補,即取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
  4. 評估損害賠償之範圍:計算因瑕疵所受之損害,包括營業損失、額外支出之修復費用、替代方案之成本等,以作為求償之依據。
  5. 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建議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若契約中訂有仲裁條款,應依約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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