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的鐵捲門露出鐵鏈。有路人報警,說這鐵鏈令他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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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一間店面,店面裝設有鐵捲門,鐵捲門下方垂掛之鐵鏈外露於人行通道。有路人行經該處時,因鐵鏈而絆倒跌傷,遂報警處理,並可能主張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希望了解:店面鐵捲門之鐵鏈外露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若路人因此受傷,店家應負何種法律責任?以及店家應如何改善以避免未來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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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鐵捲門鐵鏈外露是否構成民法第191條所稱之「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 店家(工作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之舉證責任為何?如何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 路人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可能涉及與有過失之減免?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193條(身體健康損害之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適用。鐵捲門屬於附著於建築物之工作物,若其鐵鏈外露於人行通道而致路人絆倒受傷,即屬「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他人受損害之情形。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本條採「推定過失責任」,亦即工作物所有人須舉證證明其對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始得免責。舉證責任由被告(店家)負擔,較一般侵權行為之舉證分配更不利於被告。

店家若欲主張免責,須證明以下事項之一:(1)鐵捲門之設置及保管並無欠缺(例如鐵鏈原本未外露,係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行為導致);(2)損害之發生非因設置或保管之欠缺所致(例如路人係因自身原因跌倒,與鐵鏈無因果關係);(3)店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防止損害之發生(例如已設置警示標誌、反光貼條或護欄等安全措施)。

在損害賠償範圍方面,若路人確因鐵鏈而受傷,得請求之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惟若路人本身亦有疏忽(如行走時未注意路況、使用手機分心等),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店家之賠償金額。

此外,若鐵鏈外露之情形涉及占用騎樓或人行道之違規行為,店家可能另面臨行政裁罰。依各地方自治條例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於人行道上設置障礙物妨礙行人通行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處以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店面鐵捲門鐵鏈外露致路人跌倒,店家很可能需依民法第191條負擔工作物所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店家應儘速改善設施並採取預防措施,以降低法律風險。

  1. 立即改善鐵鏈外露情形:將鐵捲門鐵鏈收入門框內或以護蓋包覆,確保不會突出於行人通行之範圍,從根本排除安全隱患。
  2. 設置警示標誌:在鐵捲門周圍設置明顯之警示標誌、反光貼條或警示錐,提醒路人注意,作為店家已盡注意義務之證據。
  3. 妥善保留現場紀錄:拍攝鐵捲門及鐵鏈之現場照片與影像,記錄改善前後之狀況,並保留與路人溝通之紀錄,以備日後舉證之用。
  4. 評估是否主動與路人和解:若路人確有受傷,可評估傷勢程度後主動提出合理之和解金額,以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增加時間與金錢成本。
  5.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議店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商業綜合責任險),以分散未來因營業場所設施致第三人受傷之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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