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未通知董事開會,決議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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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某公司董事,惟公司召開董事會時並未通知當事人出席。事後當事人向公司追問相關事宜,公司方面完全不予回覆。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訴請法院確認該董事會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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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董事會召集程序未通知全體董事,該決議之效力為何(無效或得撤銷)?
  • 未受通知之董事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董事會召集通知之法定程序要件為何?
  • 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與決議撤銷之訴有何區別?
三、相關法條
  • 公司法第204條(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 公司法第206條(董事會決議方法)
  • 公司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無效,類推適用於董事會)
  • 民法第56條(總會決議之瑕疵)
四、法律分析

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此為強制規定,旨在保障每位董事之參與權及表決權。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董事會之召集程序若有嚴重瑕疵(如完全未通知某位董事),該決議應屬「無效」,而非僅得撤銷。蓋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為法定強制程序,漏未通知董事等同剝奪其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權利,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其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即指出:「董事會之召集,未通知全體董事,致未受通知之董事無法出席陳述意見及參與表決,其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204條之規定,所為決議應屬無效。」

當事人得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決議自始無效。此類訴訟無除斥期間之限制,與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須於決議後三十日內提起)不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董事會召集未通知全體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4條強制規定,該董事會決議應屬無效。受影響之董事得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1. 蒐集未受通知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公司內部文件、董事會議事錄等),作為訴訟之準備。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正式向公司表達異議,要求提供董事會議事錄及召集通知紀錄。
  3. 向法院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此訴訟無除斥期間限制,但建議儘速提起以維護權益。
  4. 如公司持續排除當事人參與董事會,可考慮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檢舉公司治理違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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