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員工資遣程序與注意事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有一名任職約兩年之員工,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所擔任之職務。曾因疏忽大意下錯訂單而造成公司損害,且日常工作中小錯不斷。公司雖已多次口頭告誡,但仍未見改善。公司考量該員工態度尚稱配合,但確實無法適應商業環境之工作要求,故擬以資遣方式處理,惟擔心引發勞資糾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工作能力不足、屢犯小錯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要件?
  • 雇主於資遣前應完成哪些輔導改善程序,始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資遣應遵守之預告期間、資遣費計算標準為何?
  • 如何降低資遣後引發勞資爭議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尚包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及「可以做而無意願做」之情形。

然而,法院實務上對於「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甚高,雇主在資遣前應先採取輔導、改善、調職等手段,給予員工改善機會,若員工仍無法勝任,始得資遣。本案中,公司雖已多次口頭告誡,但建議應有書面紀錄(如績效改善計畫 PIP),以證明已盡輔導義務。

在程序方面,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二年以上者,預告期間為二十日。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新制者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此外,雇主應於資遣前十日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工作能力不足、屢犯小錯,經多次輔導仍無改善,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但須完備程序以降低爭議風險。

  1. 立即建立書面績效改善計畫(PIP),設定具體改善目標與期限,並由員工簽名確認。
  2. 改善期間內持續記錄員工表現,包含錯誤事項、告誡紀錄、輔導紀錄等,留存完整書面證據。
  3. 評估是否有其他適合之職務可供調職安排,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4. 改善期滿後仍未達標準,依法辦理資遣:遵守20日預告期間、計算資遣費、資遣前10日通報主管機關。
  5. 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資遣流程及相關文件,降低勞資爭議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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