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之外部會計遺失發票,導致漏報銷售額產生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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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委任外部記帳士(或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公司之記帳、稅務申報等會計事務。該外部會計在處理過程中,不慎遺失當事人公司交付之部分銷售發票(統一發票),致使公司該期營業稅申報時漏報銷售額。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後,認定公司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依法裁處罰鍰。當事人認為漏報係因外部會計之疏失所致,而非公司故意逃漏稅,欲了解是否得向該外部會計請求賠償所受之罰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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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與外部會計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下,會計對於發票之保管是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因會計遺失發票致公司遭裁處罰鍰,會計是否應依委任契約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作為稅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之裁罰是否得以會計疏失為由申請減免?
  • 公司向會計求償之範圍是否包含罰鍰全額、補繳稅款及相關利息?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營業稅法第51條: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四、法律分析

公司委任外部會計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事務,雙方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35條,外部會計為有償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保管公司交付之會計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為記帳及申報之基礎作業,屬委任事務之核心範圍,會計自應謹慎保管,不得遺失。

外部會計遺失發票致公司漏報銷售額,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544條,對因此所生之損害應對委任人(公司)負賠償責任。損害之範圍包括:稅捐機關裁處之罰鍰、因漏報而須補繳之稅款差額、以及相應之滯納金或利息。此等損害與會計遺失發票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然而,在稅法上,公司作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仍負有申報義務,不得以委由外部會計處理為由免除其責任。依營業稅法第51條,稅捐機關對漏報銷售額之裁罰對象為納稅義務人(即公司),而非代為申報之會計。因此,公司仍須先行繳納罰鍰,再循民事途徑向會計求償。

實務上,公司得否就罰鍰全額向會計求償,法院通常會考量與有過失之問題。若公司本身對於發票之管理亦有疏失(例如未建立交付清冊、未留存副本等),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金額。因此,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單據移交制度,將影響求償之結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外部會計遺失發票致公司遭裁處罰鍰,公司得依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向會計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注意自身是否亦有與有過失之情形,並應儘速蒐集證據。

  1. 蒐集交付發票之證據:整理公司交付發票予外部會計之相關紀錄,如簽收單、交付清冊、電子郵件確認或通訊紀錄等,以證明發票確已交付予會計。
  2. 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對裁罰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說明漏報係因記帳人員疏失而非公司蓄意逃漏稅,爭取減輕裁罰。
  3. 以書面向會計求償: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外部會計,要求其賠償因遺失發票所致之罰鍰、補稅款及相關損失,並限期回覆。
  4. 建立完善之單據管理制度:日後交付會計憑證時應建立詳細之交付清冊,由雙方簽章確認,並留存副本。同時定期核對會計持有之憑證數量,以防止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5. 評估更換會計或加強監督:審慎評估是否繼續委任該外部會計,若決定繼續委任,應於委任契約中明定憑證保管責任及違約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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