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頂讓一間店面,事前詢問讓渡方(甲方)屋主是否知情並同意更換品牌,甲方表示屋主知道。雙方簽立店面頂讓合約書並支付訂金新臺幣一萬元。合約載明甲方應協助與屋主另行簽立租屋合約,但合約書未載明總頂讓金額,僅於聊天紀錄中確認,且甲方於聊天紀錄中承諾「訂金付完就不會再找其他人」。
然而,一個多禮拜後,當事人透過親友取得屋主聯絡方式,屋主表示完全不知店面已頂讓。甲方持續拖延,疑似同時接觸其他出價更高之頂讓買家,並以「屋主不願再租」為由表示將退還訂金一萬元。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屋主不知情之情況下,頂讓合約是否成立及有效?
- 甲方謊稱屋主知情,是否構成詐欺,當事人得否撤銷契約?
- 甲方以聊天紀錄承諾「不再找其他人」,單方面取消合約是否構成違約?
- 當事人可否主張返還訂金,甚至請求加倍返還或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應釐清頂讓合約之效力。頂讓合約係甲方(讓渡人)與當事人(受讓人)間之私法契約,於雙方意思合致並簽立時即告成立。然而,合約中載明甲方應「協助與屋主簽立租屋合約」,此為甲方之附隨義務,亦為合約得以順利履行之前提條件。
關鍵問題在於甲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屋主並未同意,卻謊稱屋主已知情並同意,致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簽立合約、支付訂金。此行為符合民法第92條詐欺之構成要件,當事人得依法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甲方返還訂金,作為不當得利。
關於甲方能否單方面取消合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訂金具有「違約金」之性質。若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訂金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本案中,甲方謊稱屋主同意、同時接觸其他買家、拖延履約等行為,均可認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不得僅退還訂金一萬元,而應加倍返還新臺幣兩萬元。
此外,甲方於聊天紀錄中明確承諾「訂金付完就不會再找其他人」,此承諾具有契約效力。若甲方確實仍在尋找出價更高之買家,即構成對此承諾之違反,當事人得另行主張違約責任。依民事訴訟實務,聊天紀錄可作為書面證據,具有相當證明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頂讓合約雖已成立,但甲方以詐欺方式誘使當事人簽約,當事人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訂金。甲方若單方面取消合約,依訂金法律性質應加倍返還,當事人得主張新臺幣兩萬元之返還。
- 立即保全所有聊天紀錄(包含甲方承諾屋主知情、承諾不再找其他人之訊息),截圖或錄影存檔備用。
- 保存頂讓合約書正本及訂金匯款紀錄,作為主張權利之書面證據。
-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甲方,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要求依民法第249條加倍返還訂金兩萬元。
- 若甲方拒絕返還,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簡易訴訟程序處理。
- 亦可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或向警察機關告發甲方涉嫌詐欺。
- 日後簽立頂讓合約前,務必要求直接與屋主確認租約授權,並將總頂讓金額明確載入合約書,避免口頭約定之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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