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減重課程廣告後加入,對方起初聲稱只需購買一次產品即可。然而購買後,業者又要求當事人再購買其他產品,隨後又以抽獎活動為由要求繳費,繳完後再以其他名目要求繳納另一筆費用。目前業者聲稱當事人須將「信譽回復到100%」方能領取獎金,持續以各種名義要求當事人付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反覆以不同名目要求消費者繳費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業者所稱之「信譽回復」及「領取獎金」是否為典型詐騙話術?消費者是否有繼續繳費之義務?
- 消費者已繳納之款項,得否依民法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返還?
- 本案是否涉及多層次傳銷之違法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者之行為模式具有典型詐騙特徵:先以低門檻吸引消費者加入,再逐步以各種名義(購買其他產品、抽獎活動繳費、回復信譽等)反覆要求消費者付款。此種「連環收費」手法,係以虛構之獎金、信譽制度等不實資訊,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持續交付財物,已高度疑似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所謂「信譽回復到100%才能領獎金」更屬典型之詐騙話術,目的在使消費者誤信只要再繳一筆費用即可獲得回報,實則永遠無法領到所謂之獎金。
就民事救濟而言,消費者因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得撤銷之。撤銷後,業者所收取之款項即欠缺法律上原因,消費者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此外,業者之詐欺行為同時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消費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若業者係透過網路招攬消費者,該交易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亦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解除權。
消費者應立即停止任何付款行為,無論業者以何種理由要求繳費,均不應再配合。已付款項應蒐集相關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證據後,向警方報案提告詐欺,並同時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連環收費手法反覆要求繳款,並以虛構之信譽制度及獎金作為誘餌,已高度疑似構成詐欺罪。消費者應立即停止付款並積極尋求法律救濟。
- 立即停止向業者繳納任何款項,無論對方以何種理由要求付費均不應配合。
- 蒐集並保存所有與業者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轉帳紀錄及廣告截圖等證據。
- 持相關證據至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以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提出告訴。
- 同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 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 如業者涉及多層次傳銷,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可行性與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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