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公司收取服務費10%及違約金八萬,當天反悔需付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疫情影響收入,向三家銀行貸款均遭婉拒後,上網查詢找到代辦公司廣告,網站未載明收取服務費10%,僅說明需收取動保設定費3,500元。加入LINE後,業務人員以其名下重機向銀行辦理貸款,60期月繳7,000餘元,通話過程中亦未提及服務費。後自行列印委託書簽名拍照傳送,仔細閱讀後才發現委託書載有違約金八萬元,委任期間為一個月。當事人於當日晚間6點多與業務聯繫,9點多表明因家人有其他資產可借而不想借款,卻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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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代辦公司未事先告知服務費10%,委託書中藏有違約金八萬元,該條款是否有效?
  • 委託書簽署當日即反悔,是否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除權?
  • 當事人如何合法解除委託書並拒絕支付違約金?
  • 代辦公司之廣告未載明服務費,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貸款代辦委託契約中隱藏違約金條款之效力問題。首先,就違約金條款之效力而言,代辦公司在廣告及通話過程中均未揭露服務費10%及違約金八萬元,當事人係在簽署委託書後仔細閱讀才發現此條款。此種「隱藏式」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因違反誠信原則且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亦規定,按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若加重他方責任而顯失公平,該部分無效。

其次,就解除權而言,本案代辦公司係透過網路廣告及LINE通訊方式招攬業務,屬通訊交易之範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本案當事人於當日即表示反悔,距簽署委託書不過數小時,完全符合七日解除期限。因此,當事人得合法行使解除權,無須說明理由。

再者,代辦公司廣告未載明服務費10%,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關於企業經營者應誠實告知重要交易資訊之義務,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關於廣告不得虛偽不實之規定。當事人若因代辦公司不實廣告而簽署委託書,亦得依民法第92條以詐欺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

綜上,當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權後,無須支付任何違約金或服務費,代辦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八萬元之主張,在法律上完全缺乏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無須支付違約金八萬元。代辦公司之違約金條款因未事先揭露且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應屬無效;且當事人於簽署當日即反悔,符合七日解除權之規定。

  1. 立即以書面(LINE訊息或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解除委託契約。
  2. 明確告知代辦公司,其廣告及通話中未揭露服務費及違約金,違反誠信告知義務,相關條款依法無效,不認有任何付款義務。
  3. 保留所有證據:代辦公司廣告截圖、LINE對話紀錄、委託書影本、及當日反悔之訊息紀錄。
  4. 若代辦公司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或金融監理機關(若涉及金融服務)申訴。
  5. 若情況嚴重,可考慮向警方報案,說明代辦公司涉嫌以不實廣告詐騙。
  6. 日後若需資金周轉,建議直接向正規金融機構申辦,避免透過來路不明之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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