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購買假貨如何求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二手交易平台購買一雙鞋子,購買前已向賣家確認為正版商品,賣家明確答覆為正品,並以貨到付款方式完成交易。消費者收貨後發現商品未附原鞋盒且鞋標有損,經送驗確認為仿冒品。消費者聯繫賣家要求退貨退款,賣家初始同意但隨即反悔拒絕退款,消費者已向警方報案。

二、爭點

  • 賣家明確聲稱正版卻交付仿冒品,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買方得否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
  • 賣家先同意退貨後反悔,是否影響買方之權利主張?
  • 透過平台交易且已按完成訂單,買方是否仍有退款之管道?
  • 仿冒品之販售是否另涉商標法之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359條(瑕疵擔保之解除權):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賣家於交易前明確聲稱商品為正版,買方因此信賴而支付價金,事後經驗證為仿冒品。賣家之行為符合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施用詐術(謊稱正品)、使人陷於錯誤(買方誤信為正品而付款)、交付財物(買方支付價金),且賣家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若賣家明知為仿冒品仍聲稱正版,詐欺罪成立之可能性極高。

就民事責任而言,仿冒品與正品之間存在本質性瑕疵,已超越一般品質瑕疵之範疇,屬於「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民法第354條第2項)。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賣家返還全部價金。賣家雖初始同意退貨後反悔,但買方之法定解除權不因賣家反悔而消滅,買方仍得單方行使解除權。

此外,賣家販售仿冒商標商品,若係明知仿冒仍販賣,亦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買方已向警方報案,後續可於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併求償損害賠償,包括價金返還及因此所受之其他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賣家明知仿冒品卻謊稱正版出售,涉嫌詐欺取財罪;民事上買方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款。
  • 建議一:完整保全驗鞋報告(正式鑑定機構出具為佳)、與賣家之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聲稱正版之訊息)、付款憑證及商品照片。
  • 建議二:已報案者應持續追蹤偵查進度,於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建議三:同時透過交易平台之客服申訴管道提出退款申請,提供驗鞋報告作為佐證。
  • 建議四: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賣家行使契約解除權,要求於一定期限內退還價金。
  • 建議五:若賣家仍拒絕退款且偵查進度緩慢,可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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