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甲方購買一組以甲方社群帳號綁定之網路遊戲帳號,甲方保證不再登入該帳號。當事人購入後數月將該帳號轉售予丙方,丙方嗣後利用該社群帳號發表不當言論。甲方發現後,以個人資料遭侵害為由向當事人索償賠償,當事人對於自身是否須負擔賠償責任,以及甲方出售帳號時是否有義務清除個人資料等問題感到疑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甲方出售綁定個人社群帳號之遊戲帳號時,是否有義務自行清除個人資料以保護自身權益?
- 當事人轉售帳號予丙方之行為,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個資侵害?
- 丙方利用甲方社群帳號發表不當言論後已收回,甲方是否仍得依刑法第310條向當事人提告誹謗?
- 當事人作為中間買賣者,與丙方之不當發言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 甲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三、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限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資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得減免賠償)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
- 民法第345條 — 買賣契約之成立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網路遊戲帳號買賣中之個人資料保護問題。甲方出售以其社群帳號綁定之遊戲帳號時,該社群帳號內包含甲方之個人資料(姓名、照片、好友清單等)。甲方既自願出售該帳號,且未於交付前清除其個人資料,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法理,甲方對於其個人資料外洩之損害亦有過失,不得將全部責任歸咎於買方。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94號判決曾指出,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本身負有相當之注意義務以保護其個資安全。
就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部分,該罪之行為主體為實際為誹謗行為之人。本案實際發表不當言論者為丙方,並非當事人。當事人僅係將帳號轉售予丙方,與丙方之不當發言行為間欠缺直接故意或共同行為之關聯,甲方以誹謗罪向當事人提告,成立之可能性甚低。且丙方已收回不當言論,損害已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責任而言,當事人轉售帳號予丙方之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須視當事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當事人係基於遊戲帳號之交易目的轉售,並非以利用甲方個資為目的,主觀上欠缺違法利用個資之故意。惟當事人轉售時未告知丙方應妥善處理帳號內之他人個資,可能存有過失。綜合而言,當事人之法律風險有限,但仍建議積極與甲方協商化解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甲方出售帳號時未自行清除個資,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當事人轉售帳號之行為與丙方不當發言間因果關係薄弱,甲方以誹謗罪向當事人提告成立可能性低。惟當事人仍有注意義務之疏忽,建議積極處理。
- 保留與甲方原始買賣之對話紀錄,特別是甲方保證不再登入帳號之承諾。
- 蒐集丙方已收回不當言論之證據,以證明損害已獲減輕。
- 主動聯繫甲方,說明實際發言者為丙方,協商和解解決爭議。
- 若甲方提出民事訴訟,可主張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抗辯,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
- 若甲方提出刑事告訴,可委任律師於偵查程序中陳述意見,說明當事人並非誹謗行為人。
- 通知丙方其不當發言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必要時向丙方求償。
- 日後進行帳號交易時,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個資處理方式及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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