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於展覽活動現場遭推銷保養品,以無卡分期方式簽約購買總金額逾十一萬元之商品。消費者未於七日鑑賞期內提出退款,分期繳款近兩年已全數繳清。目前仍有價值近十萬元之保養品寄放於業者處尚未領取,消費者詢問是否仍有退款之可能。本案涉及展覽推銷是否屬訪問交易、猶豫期經過後之權利主張,及未領取商品之返還問題。
二、爭點
- 展覽現場推銷保養品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訪問交易」?
- 已逾七日猶豫期且分期繳清,消費者是否仍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 業者是否有未盡告知義務(如未告知猶豫期權利)而使猶豫期尚未起算之情形?
- 寄放於業者處尚未領取之商品,法律性質為何?消費者可否主張返還價金?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定義):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猶豫期):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未告知猶豫期之效果):企業經營者未告知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者,猶豫期自告知之次日起算。(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 民法第92條(因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連結)
四、法律分析
首先,展覽現場推銷是否屬「訪問交易」,需視消費者前往展覽之目的而定。若消費者係前往寵物展而非保養品展,業者於現場攔截推銷保養品,實質上屬「未經邀約」之交易型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可認定為訪問交易,消費者得享有七日猶豫期。
然而,消費者已逾猶豫期且分期繳清,原則上難以依第19條主張解除。但若業者於締約時未以書面告知消費者有七日猶豫期之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猶豫期間自業者告知之次日起算,若始終未告知,消費者之解除權可能尚未消滅。
此外,消費者尚有價值近十萬元之商品寄放於業者處。若解除契約成立,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業者應退還價金,消費者則無須領取商品。即便解除權已消滅,消費者仍得主張領取寄放之商品,業者不得拒絕。
五、結論與建議
- 結論:已逾猶豫期且繳清分期,原則上退款困難;但若業者未盡告知猶豫期義務,消費者仍有主張解除契約之空間。
- 建議一:檢視當初簽訂之契約書及分期付款文件,確認是否載有猶豫期告知條款。
- 建議二:蒐集展覽現場推銷過程之證據(對話紀錄、證人、現場照片),以證明訪問交易性質。
- 建議三: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款事宜。
- 建議四:如業者銷售手法涉及不實廣告或不當推銷,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 建議五:若業者拒絕協商,可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
- 建議六:不論退款結果如何,應盡速前往領取寄放之商品,避免業者以逾期為由拒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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