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療程搭配醫美課程,解約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醫美診所購買十萬元美容療程,合約內含贈送四堂醫美課程及兩萬元保養產品。目前療程已使用一半,醫美課程已做一堂,效果不如預期。當事人申請退費時,診所主張:贈送之兩萬元保養產品需從十萬元中扣除;所有已使用療程及醫美課程均依原價計算;治療過程中已提領之產品亦依原價計算;如此計算後所剩退款極少甚至為零。當事人質疑診所之計算方式是否合法,並詢問申訴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診所是否得就贈送之保養產品及醫美課程自退款中扣除?
  • 已使用療程及課程依「原價」計算是否合法,抑或應依實際比例計算?
  • 此類醫美療程解約,應向消基會或消保官申訴?
  • 療程因效果不佳申請退費,是否有較有利之法律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醫美繼續性服務契約之解約退費計算方式。衛生福利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已公告「美容醫學處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醫美療程之退費計算方式有明確規範,業者不得牴觸。

就贈品扣除之問題,診所主張退費時應扣除贈品(兩萬元保養產品及醫美課程)之價值,此主張需視合約之具體約定而定。若當初係以十萬元購買含贈品之套餐,贈品本質上已納入十萬元之對價中,診所不應再另行扣除。惟若診所事先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若解約須返還或折抵贈品,則視乎此約定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不符者該條款無效。已提領並使用之保養品,其成本或許得部分扣除,但金額應合理,未使用之贈品課程則不應扣除。

就已使用療程「按原價計算」之問題,此為本案最關鍵之爭點。診所以定價原價計算已使用療程,若原定以十萬元購買全套療程(相較定價有折扣),解約時卻以定價計算已使用部分,實質上是懲罰消費者解約,此計算方式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精神,主管機關公告規範通常要求依「已使用比例」計算,即以已使用療程次數除以總療程次數,乘以合約總金額,而非以原定價計算。

若療程效果明顯不符業者之宣稱或承諾,消費者亦得主張廣告不實或服務瑕疵,依民法第354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美容業及醫美業分別由衛生福利部(醫療)及各縣市衛生局(美容)管轄,申訴可向主管機關(衛生局或衛生福利部)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雙管齊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以原價計算已使用療程及扣除全部贈品之計算方式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主管機關公告規範,消費者應主張依已使用比例計算退款,並透過多元申訴管道爭取合理退款。

  1. 向衛生福利部或衛生局查詢「美容醫學處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現行規範,確認診所計算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2.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診所提出正式解約通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主張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並要求診所提供書面退款計算明細。
  3. 蒐集購買時之廣告、業務員之口頭承諾紀錄(如訊息截圖)及已使用療程之紀錄,作為效果不符及退費計算之佐證。
  4. 同時向消基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就美容部分亦可向縣市衛生局申訴,就醫美部分可向衛生福利部申訴。
  5. 主張退款應依已使用次數占總次數之比例計算,而非依原價計算,且贈送之未使用課程及未使用產品應予退還或不扣除。
  6. 若療程效果明顯不符宣稱,可加強主張業者之廣告或銷售陳述不實,依法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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