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IG廣告上看到聲稱吃了可以瘦身之食品廣告,相信後花費2700元購買第一階段產品。賣家隨後又以需要第二階段之名,誘使其再花費12000元購買,合計支出14700元。當事人發現無明顯改善效果,決定申請退貨,目前距第二階段購買未超過七日,但賣家不願意退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IG購物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七日解除權?
- 食品類商品是否為七日解除權之例外,賣家得以拒絕退貨?
- 賣家不願退貨,消費者應如何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
- 廣告效果與實際不符,消費者是否有額外之損害賠償請求?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通訊交易解除權之例外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4條 — 食品類例外之條件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之拘束力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四、法律分析
就通訊交易解除權之適用,在IG透過廣告與賣家聯繫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定義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此為消費者之法定權利,賣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關於食品例外問題,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食品類商品在某些情形可能不適用七日解除權(如易腐敗或已拆封)。然而,例外情形之認定需符合嚴格條件,且舉證責任在賣家。一般密封包裝之食品補充品,若消費者尚未開封或僅試用,通常仍可退貨。本案第二階段購買未超過七日,賣家若主張例外,需就具體食品之性質舉證,否則例外主張不成立。
就廣告不實之額外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廣告內容應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賣家依廣告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若廣告宣稱「吃了就可以瘦身」,而商品實際上無此效果,賣家廣告不實,消費者除行使解除權外,尚可依廣告不實主張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92條以詐欺為由撤銷購買之意思表示。
關於實際操作,消費者不需要賣家同意即可行使解除權。消費者可以書面(簡訊、通訊軟體)通知賣家解除契約,並將商品以掛號或超商寄回,保留寄送憑證。賣家有義務退還全部貨款,包含運費,不得以不同意為由拒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IG購物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賣家拒絕退貨屬違法行為,消費者可逕行寄回商品並要求退款。第二階段12000元商品在七日內,退貨權利明確。第一階段2700元若已超過七日,可試以廣告不實為由主張退款。
- 立即以書面方式(截圖存證)向賣家通知解除第二階段購買之契約,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將第二階段商品(建議保持原包裝)以超商寄回或掛號郵寄,保留寄送單據。
- 寄回後通知賣家退款,若賣家仍拒絕,向所在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就第一階段2700元,以廣告效果不實(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向賣家主張損害賠償或退款。
- 向IG或相關平台舉報該廣告,協助平台下架不實廣告,保護其他消費者。
- 若賣家持續不處理,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通訊交易七日退貨爭議勝訴機率高。
- 日後購買網路食品廣告商品,建議先查詢賣家評價及商品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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