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某名間代辦公司辦理12萬元貸款。代辦公司與當事人簽訂委託書,惟事後並未留存合約副本予當事人。當事人於尚未進行對保程序時欲取消委託,代辦公司表示取消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1萬元整(依合約第八條規定)。當事人認為既然尚未對保、貸款尚未核撥,代辦公司實際上尚未提供完整服務,質疑1萬元違約金之合理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辦公司未留存合約副本予當事人,是否影響合約效力或違約金條款之拘束力?
- 尚未完成對保即取消委託,代辦公司是否得依合約第八條請求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 該違約金金額是否過高,當事人得否請求法院酌減?
- 代辦貸款服務是否受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52條 — 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 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並留存副本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民法第549條 — 委任契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 民法第550條 — 委任關係消滅後受任人之報酬請求
四、法律分析
本案代辦貸款委託契約之法律性質為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委任人(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為委任關係之基本特性。惟終止委任後,若有不利於受任人(代辦公司)之時期,委任人仍應賠償受任人因此所生之損害。因此,當事人雖有權取消委託,但代辦公司得就其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失請求補償。
就合約第八條之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依民法第252條,若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請求酌減至相當數額。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通常以代辦公司截至取消時實際已為之服務及支出費用為基準。本案當事人尚未對保,代辦公司尚未完成貸款申辦之核心工作,其實際服務支出應屬有限,1萬元違約金對其損失而言可能確有過高之嫌。
關於代辦公司未留存合約副本予當事人之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應以明顯方式告知消費者,並給予合理審閱期間,且應提供契約副本。代辦公司未提供合約副本,違反此義務,當事人可主張合約條款(尤其是對消費者不利之違約金條款)未經有效告知,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此外,若代辦公司屬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其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無效。強制消費者在服務尚未提供即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且金額與代辦公司實際損失顯不相當,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條款。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有權取消代辦貸款委託,但代辦公司可就實際損失請求補償。1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在代辦公司尚未提供實質服務之情況下顯屬過高,且代辦公司未提供合約副本違反消保法,相關不利條款可能對當事人不生效力。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可留存紀錄之方式)向代辦公司表明取消委託之意思表示。
- 要求代辦公司提供完整合約副本,若其拒絕,此本身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可作為抗辯依據。
- 明確告知代辦公司:尚未完成對保,貸款尚未核撥,代辦公司實際服務支出有限,1萬元違約金顯然過高,當事人保留向法院申請酌減之權利。
- 向消費者保護官投訴代辦公司未提供合約副本及訂有顯失公平違約金條款之行為。
- 若代辦公司堅持索取1萬元違約金且提起訴訟,在訴訟中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至合理金額。
- 同時留意是否有其他消費者有類似經驗,必要時可向金融監理機關檢舉代辦公司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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