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上週於某店家線上預約12月底美容項目並預付訂金。因工作調度因素,短期內均無法赴約,故希望取消預約並退款。預約前當事人已詳閱店家之預約說明,內容載明:當日取消不退訂金、3日內取消僅退1/3、3日以上取消退款將扣除手續費。當事人係於預約前將近20天提出取消申請,依店家自訂條款應符合退款條件(扣除手續費)。然而店家卻以「從以前就沒有在退款」及「能夠更改預約日期」為由推託,拒絕退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店家自訂之預約取消退款條款(3日以上取消退款扣手續費),對店家是否有拘束力?
- 店家以「從未退款之慣例」覆蓋書面契約條款,是否於法有據?
- 「扣除手續費」之比例若未明定,消費者應如何主張?
- 消費者得透過哪些途徑請求退款?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認定
- 民法第248條 — 訂金之法律性質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在於:店家自訂之預約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明文規定「3日以上取消退款扣除手續費」,此即為雙方契約之內容,對店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係於預約前20天提出取消申請,完全符合「3日以上取消」之條件,理應享有扣除手續費後之退款。
店家以「從以前就沒有在退款」之慣例作為拒絕退款之理由,在法律上完全不可採。書面契約條款之效力優先於口頭慣例或未書面化之商業習慣,店家不得以其單方之內部慣例覆蓋已向消費者公開之書面預約說明。此外,店家僅提供「更改預約日期」之替代方案,並未提出拒絕退款之契約依據,此已違反其自訂條款之約定。
關於「手續費」之金額,若預約說明中未明定手續費之具體金額或比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定型化契約條款若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實務上,手續費應以業者實際因取消所生之損失為限,不得漫天索取。若手續費比例過高(例如高達訂金全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綜上,當事人在符合契約規定之條件下取消預約,店家拒絕退款已構成債務不履行(違反契約),消費者得請求退款,若手續費比例未定,應以合理金額認定,或可主張手續費條款因欠缺明確性而無法扣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於20天前取消預約,符合店家書面條款之退款條件,店家拒絕退款違反其自訂條款,消費者有權依約主張退款。
- 截圖保存店家預約說明之全文(含退款條款內容),作為主張退款之契約依據。
- 保存取消預約之時間紀錄(訊息截圖、系統通知等),證明係於3日以上(20天前)取消。
- 以書面(文字訊息或電子郵件)再次正式告知店家,引用其預約說明中「3日以上取消退款扣除手續費」之條款,要求依約退款,並請店家說明手續費之具體金額計算方式。
- 若店家仍拒絕,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申訴通常可於14天內獲得回覆。
- 同時可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消費者保護處)舉報店家違反定型化契約之行為。
- 若調解不成,依金額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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