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家庭主婦,因社群平台上的減重廣告而透過通訊軟體與賣家聯繫,起初購買價格數千元的減脂茶包。此後賣家不斷以分階段減重為由,要求當事人持續購買更高價位的產品,金額從數萬元逐步攀升至數十萬元。當事人表示無力負擔後,賣家以降價方式施壓並聲稱不結案將產生法律責任,迫使當事人繼續領取貨品付款。當事人前後支付大量金額,對話紀錄均有截圖保存,目前極為無助不知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透過通訊軟體銷售減重產品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行使七日解除權?
- 賣家以分階段話術及虛構法律責任威脅消費者持續購買,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
- 賣家所使用之不實行銷手法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定?
- 當事人已支付之款項得否依民法詐欺撤銷意思表示之規定請求返還?
- 賣家聲稱不結案將產生法律責任之說詞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無條件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透過社群平台廣告吸引消費者加入通訊軟體後進行銷售,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義之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退回商品並解除契約。對於尚在七日期間內之商品,當事人應立即行使解除權並以書面通知賣家。至於已超過七日之商品,雖無法逕行主張無條件解除權,但仍得依其他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就賣家之行為模式觀察,以分階段減重為話術不斷追加銷售金額,並以虛構之法律責任威脅消費者繼續購買,此種行為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賣家施用詐術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若可證明賣家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告訴。此外,以「不結案會有法律責任」之不實說詞威脅消費者付款,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當事人應知悉,賣家所稱之「結案」並無任何法律上之效力,消費者並無配合結案之義務。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因受詐欺而撤銷各次購買之意思表示,撤銷後契約自始無效,已給付之價金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同時,賣家之行銷手法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定,當事人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建議當事人優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及向消保官申訴,同步進行刑事與行政救濟程序,以增加追回款項之可能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以不實話術與恐嚇方式迫使消費者不斷購買高價減重產品,涉嫌詐欺取財與恐嚇取財,所稱「不結案有法律責任」之說詞不具法律效力。當事人得循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及行政申訴等途徑維護權益。
- 立即停止與賣家之一切交易往來,不再領取任何貨品或支付任何款項。
- 妥善保存所有對話截圖、匯款紀錄、貨品照片及廣告頁面等證據資料。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並至鄰近派出所或分局報案提出詐欺及恐嚇取財之刑事告訴。
- 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事宜。
-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依民法第92條撤銷因受詐欺所為之各次購買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全部已付款項。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賣家之不實行銷行為,以利主管機關調查處分。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民事求償之可行性,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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