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A廠商招牌設計圖交給他廠製作,是否構成侵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負責人,原委託A廠商製作公司招牌,並將公司CI(企業識別系統)交給A廠商參考。A廠商所繪製之設計圖,內容為在招牌背面上色及選定材質,並將當事人公司提供之CI logo直接使用於設計中。後續當事人決定將該設計圖交由其他廠商施作,未繼續由A廠商製作。當事人擔心此舉是否構成對A廠商之著作權侵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廠商所繪製之招牌設計圖是否具有足夠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 委託設計情形下,設計圖之著作權歸屬於委託人或受託廠商?
  • 將A廠商之設計圖交由他廠施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當事人公司自有之CI logo著作權歸屬是否影響本案判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A廠商所繪製之設計圖是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須具有「原創性」,亦即須為著作人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程度之創作性。就本案而言,A廠商之設計圖內容主要為在招牌背面選定顏色及材質,並將當事人公司提供之CI logo直接放置於設計中。若A廠商僅是進行簡單的色彩搭配及logo配置,未加入具有創意性之編排或設計元素,則該設計圖之原創性可能不足,未必構成受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

然而,若A廠商之設計圖確實包含具有原創性之整體編排、配色方案或版面設計,則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未以契約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以受聘人(即A廠商)為著作人,著作權歸屬A廠商。但出資人(即當事人公司)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所謂「出資目的範圍內」,通常解釋為委託人得將設計圖用於原定之用途,例如製作招牌,但不當然包括將設計圖交予第三人利用。

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委託設計之著作權歸屬多採嚴格解釋。建議當事人檢視與A廠商之間是否有書面契約,若契約中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或利用範圍,則依約定處理。若無書面約定,則建議與A廠商溝通取得授權或同意,以避免潛在之侵權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公司CI logo之著作權屬於當事人公司所有,A廠商無權主張該部分之著作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是否構成侵權取決於A廠商設計圖之原創性程度及雙方是否有著作權歸屬之約定。若設計圖僅為簡單配置且原創性不足,侵權風險較低;若設計圖具有相當原創性且無著作權讓與之約定,則將設計圖交由他廠製作存在侵權風險。

  1. 檢視與A廠商之間是否有書面契約,確認是否有著作權歸屬之約定。
  2. 評估A廠商設計圖之原創性程度,判斷是否達到著作權法保護之門檻。
  3. 若無法確定,建議主動與A廠商溝通,取得書面授權同意或讓與著作權。
  4. 未來委託設計時,務必於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出資方。
  5. 如已將設計圖交由他廠製作,建議評估支付A廠商合理之設計費用以化解爭議。
  6. 諮詢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就具體設計圖內容進行侵權風險評估。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