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某業者訂購客製化寵物骨灰飾品,該飾品之製作工期需40至50天。當事人了解客製化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惟飾品目前尚未開始製作。當事人欲了解在飾品尚未製作之情況下,是否可以取消該客製化商品訂單,以及取消後是否需要負擔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客製化骨灰飾品之契約性質為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不同定性之法律效果為何?
- 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排除七天猶豫期之規定,是否完全排除消費者之一切解約權利?
- 在商品尚未開始製作之情形下,定作人依民法第511條終止承攬契約後,應負擔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 業者是否得以契約條款約定不得取消或收取高額取消費用?該條款之效力如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511條 —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承攬契約
- 民法第490條 — 承攬契約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解約權及排除適用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民法第216條 — 損害賠償之範圍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客製化商品之契約性質,依其內容應屬民法上之「承攬契約」,即由承攬人依定作人之指示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給付報酬。骨灰飾品之客製化需依客戶提供之材料及需求進行個別設計與製作,符合承攬契約之特徵。依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此為定作人之法定終止權,不因契約另有約定而排除。
當事人正確認知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七天猶豫期之規定,蓋依同條第2項及相關施行細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得排除猶豫期。然而,此排除僅係指消費者不得無條件退貨,並非完全剝奪消費者之一切解約權利。消費者仍得依民法第511條承攬契約之規定行使終止權。
關鍵問題在於終止後之損害賠償範圍。由於飾品尚未開始製作,承攬人之實際損害應相當有限,可能僅包括:接單後之設計規劃成本、溝通確認之行政成本,以及因該訂單而拒絕其他客戶之機會成本(所失利益)。然而,承攬人須就其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實務上,若承攬人尚未進行任何實質工作,其可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通常不高。若業者之取消條款約定過高之取消費用(如全額不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該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客製化商品不適用七天猶豫期,定作人仍得依民法第511條隨時終止承攬契約。飾品尚未製作之情形下,承攬人之實際損害有限,消費者應可取回大部分已付款項,僅需負擔業者已投入之合理成本。
- 立即以書面或訊息向業者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越早通知損害越小。
- 向業者確認飾品是否確實尚未開始製作,並保留業者之回覆作為證據。
- 要求業者具體說明已投入之成本項目及金額,作為協商退費之依據。
- 檢視訂購時之契約條款或確認信中是否有取消政策,評估該條款是否合理。
- 與業者協商合理之退費方案,例如扣除設計規劃費用後退還餘額。
- 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1950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保存所有訂購紀錄、付款證明及與業者之溝通紀錄,以備後續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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