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在某地街道上被美容業者銷售人員攔下,以免費體驗臉部保養為由引入店內。體驗過程中,業者僅保養半邊臉部,並以比較效果為由要求當事人當場拆封所購買之保養品,前後共被推銷購買保養品及清潔費合計約18,300元。業者於過程中錄影存證並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拆封,營造非強迫之假象。當事人回家後查詢該業者網路評價發現風評不佳,懷疑遭到不當推銷,希望退費但不敢返回店內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在街頭被攔下進入店內消費,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訪問交易」?
- 業者要求當事人當場拆封商品並錄影存證,是否影響消費者行使七日猶豫期退貨權利?
- 已拆封使用之保養品,消費者是否仍得依法主張無條件退貨退費?
- 業者以錄影方式取得消費者同意拆封之表示,能否作為排除訪問交易解除權之抗辯?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 訪問交易之定義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業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退貨費用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者申訴程序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在街頭被業者銷售人員攔截,以免費體驗為誘因進入店內消費,此種交易模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屬於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他場所所為之買賣,即「訪問交易」。實務上,最高法院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均曾就美容業者街頭攔截推銷之案例認定為訪問交易,消費者得依法行使七日猶豫期解除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條規定為強制規定,業者不得以契約條款加以排除或限制。因此,即使業者於交易過程中錄影取得消費者同意拆封之畫面,亦不影響消費者依法享有之七日解除權。商品已拆封使用之事實,在訪問交易中不構成排除退貨之合法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業者刻意於推銷過程中要求消費者當場拆封商品並錄影存證,此舉顯然係為日後拒絕退費預作準備,屬於規避消費者保護法之手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依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者,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業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退費,於法無據。當事人應儘速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同步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當事人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並要求全額退費。業者以錄影及商品拆封為由拒絕退費,於法無據,不影響消費者解除權之行使。
- 立即計算收受商品之日期,確認是否仍在七日猶豫期內;若已超過七日,仍可主張業者未依法告知解除權,猶豫期尚未起算。
- 以存證信函向業者發出解除契約之書面通知,明確載明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要求全額退費。
- 同時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協助調解。
- 保留所有購買憑證、收據、信用卡刷卡紀錄及與業者溝通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 若以信用卡付款,可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暫停該筆刷卡款項之扣繳。
- 如業者拒絕退費,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消費爭議調解申請,或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之適用空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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