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買賣糾紛 買A品種賣B品種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購買英國短毛貓,至某貓舍預約看貓,因原先看中之貓已售出,業者另推薦兩隻幼貓,聲稱一隻為英國短毛貓、另一隻為短腿曼赤肯貓,且為同一胎所生。當事人遂選購業者所稱之英國短毛貓並簽署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契約書上品種記載為英國短毛貓。然回家後經查詢相關資訊,當事人發現所購得之貓實為「非標準曼赤肯貓」(即長腿曼赤肯),並非純種英國短毛貓,品種與契約記載不符,遂欲主張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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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賣家交付之寵物品種與契約書記載不符,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
  • 賣家將非標準曼赤肯貓謊稱為英國短毛貓出售,是否構成詐欺或違反誠信原則?
  • 契約中「不願買受則沒收定金」之條款,在賣家交付品種不符之情況下是否仍有適用?
  • 消費者得否依物之瑕疵擔保或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價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賣家交付之寵物品種與契約書所載明者不同。契約書上明確記載買賣標的為「英國短毛貓」,然實際交付者為「非標準曼赤肯貓」。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交易上之通常標準應有之品質。寵物之品種為買賣契約之重要品質約定,品種不符顯然構成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值得注意的是,賣家身為專業貓舍業者,對於貓隻品種之辨識應具備專業知識,其將曼赤肯貓與英國短毛貓混種所生之長腿幼貓標示為「英國短毛貓」出售,難謂非出於故意。此行為不僅違反民法上之誠信原則,更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此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關於定金條款,契約書雖約定「不願買受則沒收定金」,但本案消費者係因賣家交付之品種與契約不符而欲解除契約,並非單純不願買受。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賣家交付品種不符之寵物,係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消費者非但得請求退還定金,更得主張加倍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交付之貓隻品種與契約記載不符,構成物之瑕疵,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定金。因瑕疵係可歸責於賣家,定金沒收條款不適用,消費者甚至得主張加倍返還定金。

  1. 蒐集非標準曼赤肯貓與英國短毛貓品種差異之專業資料,作為品種不符之佐證。
  2. 保存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正本,確認契約上品種欄位之記載為英國短毛貓。
  3. 帶寵物至獸醫院進行品種鑑定,取得正式書面報告作為證據。
  4. 以存證信函通知賣家,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並退還全額價金(含定金)。
  5.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並可同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業者虛偽標示。
  6. 若賣家拒絕退款,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解除權及因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7. 保留與賣家之所有通訊紀錄,特別是賣家當初聲稱該貓為英國短毛貓之相關對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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