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網路平台購買課程,該課程選項上有不同時間可供選擇,但當事人因操作失誤點選了錯誤的時間。當事人於購買完成後約一分鐘內即主動聯繫賣家要求改期,然賣家以其自訂之規定主張十天內不能改期而拒絕。當事人另透過平台申請退費,店家亦不同意退費。當事人對於課程尚未使用且幾乎立即提出異議之情況下,店家仍得以自行規範拒絕退費或改期感到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網路購買課程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消費者是否享有七日猶豫期之解除權?
- 店家自訂「十天內不能改期」之規定,是否構成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而無效?
- 課程尚未使用,店家拒絕退費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 網路購買之課程是否屬於通訊交易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排除之項目?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猶豫期間之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88條 —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之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平台購買課程,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得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當事人於購買後約一分鐘即提出退費或改期之要求,顯然在七日猶豫期間內,依法有權解除契約。
需注意的是,消保法第19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合理例外情事」,即某些通訊交易商品或服務得排除七日猶豫期之適用。依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排除項目包括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之商品、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數位內容等。課程服務一般而言並不在排除項目之列,除非該課程屬已開始之線上數位內容。本案課程尚未使用,店家不得主張排除猶豫期之適用。
店家自訂「十天內不能改期」之規定,若其效果在於限制或排除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所享有之七日解除權,則依消保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該約定為無效。此外,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附合契約中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店家片面訂定之退費限制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網路購買課程屬通訊交易,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七日猶豫期之解除權。店家自訂限制退費或改期之規定,若排除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該約定無效。課程尚未使用,消費者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費。
-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平台訊息)向店家正式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七日猶豫期之解除權,保留送達紀錄。
- 截圖保存購買時間、聯繫店家之時間紀錄、店家拒絕退費之回覆內容,以及平台退費申請之相關畫面。
- 向購買平台之客服提出申訴,要求平台介入協助退費事宜。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由消保官協助調處。
- 若店家仍拒絕退費,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檢視店家之退費規定是否已依消保法第17條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若有違反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 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請求退還課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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