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身體自卑透過網路廣告認識某瘦身業者,以通訊方式購買瘦身產品,業者未依當事人身體狀況進行專業評估即推銷產品。當事人使用後發現無效且出現身體不適症狀,遂停止購買並封鎖業者。業者隨即發送警告信,以未領貨導致間接損毀產品為由威脅起訴,迫使當事人重新聯繫並被迫持續購買,業者反覆以「不結案就起訴」為手段進行心理脅迫,金額不斷累加。後經友人協助封鎖業者後,又收到自稱代理律師之通知,再次以起訴威脅要求結案,當事人欲瞭解是否需要繼續配合及是否會觸犯法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以「不結案就起訴」為手段強迫消費者持續購買產品,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
- 業者未經專業評估即銷售瘦身產品,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相關衛生法規?
- 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並封鎖業者,是否會觸犯任何法律?所謂的起訴威脅是否有法律依據?
- 自稱代理律師之通知是否為真?消費者應如何辨別及因應?
- 消費者得否主張先前受脅迫所為之交易無效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以恐嚇使人將財物交付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之解除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本案業者之行為模式具有典型詐騙集團之特徵:先以網路廣告吸引消費者,再以不專業之方式銷售來路不明之瘦身產品,最後以虛構之法律責任(不結案就起訴)作為恐嚇手段,迫使消費者持續付款。業者以起訴威脅使消費者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已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業者以不實之瘦身效果誘使消費者購買無效產品,亦涉嫌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消費者完全無須配合所謂之「結案」程序。所謂「不結案就起訴」、「間接損毀產品」等說詞均為業者自行編造之法律名詞,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消費者拒絕繼續購買產品,係行使其契約自由及消費者保護法所保障之權利,不會觸犯任何法律。至於自稱代理律師之通知,極可能為業者自行假冒或與不肖人士串通,正規律師不會以此方式進行法律溝通。消費者可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該律師是否真實存在。
就消費者之救濟途徑而言,先前因受脅迫而被迫購買之交易,依民法第92條規定,消費者得撤銷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使交易自始無效,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款項。此外,本案通訊交易之方式銷售,消費者亦得主張消保法第19條之解除權。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應儘速向警方報案,提供業者之聯絡方式、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由警方偵辦此詐騙案件。消費者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此為典型之網路詐騙與恐嚇取財手法,業者涉嫌刑法恐嚇取財罪及詐欺罪。消費者無須配合所謂結案程序,不會因拒絕購買而觸犯任何法律。消費者得撤銷受脅迫之交易並請求返還款項。
- 立即停止與業者及其自稱之律師的一切聯繫,不要再加任何對方提供之通訊帳號。
- 保留所有與業者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產品照片及自稱律師之通知內容。
- 向警方報案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提供完整之證據資料供偵辦。
- 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 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對方所稱之律師是否真實存在,若為假冒可一併向警方檢舉。
- 若已有身體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作為日後求償之證據。
- 考慮委任律師對業者提起刑事告訴(恐嚇取財罪、詐欺罪)及民事訴訟(撤銷交易、請求返還款項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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