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約但已辦分期,是否可以取消課程並退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當天前往聽設計課程說明,未簽訂書面合約,但業務人員以時間緊迫為由,要求當事人先辦理分期付款,並繳交1,000元開課費,說明合約兩天後補簽。當事人事後請業務傳送合約確認,發現合約上之開課日期(2月18日)與業務口頭說明不符(原應為3月19日),詢問業務卻說要當事人到場後才說明。加以查詢網路風評後發現評價不佳,當事人不願繼續,希望取消課程並退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尚未正式簽訂書面合約之情況下,已辦理分期付款及繳交開課費,契約是否已成立?
  • 本交易是否屬訪問交易或通訊交易,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七日解除權?
  • 業者就開課日期之說明與合約記載不符,是否構成不實說明或詐欺,影響契約效力?
  • 消費者欲取消課程,已繳1,000元開課費是否可退回?分期款項是否可停止?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數個重要法律面向,需逐一分析。

一、契約是否成立: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本案當事人辦理分期及繳交開課費之行為,客觀上已顯示購買課程之意思,業者亦接受;即便書面合約尚未正式簽署,契約可能已以口頭或行為方式成立。惟書面合約之補簽可視為雙方確認合約詳細條款之程序,若合約內容與業務口頭說明有重大差異(如開課日期差異一個月),當事人得就此不一致之條款表示異議。

二、七日解除權:本案當事人係在業者場所(非消費者主動上門之一般店面,而係應邀前往之課程說明會),在業務推銷下決定購買,若認定此屬訪問交易或非在固定營業場所之交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得於簽訂書面契約或收到相關文件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業者不得要求任何費用。由於書面合約尚未正式補簽,七日計算起點可能尚未開始,消費者之解除權仍可主張。

三、開課日期不符:業者口頭說明開課日期為3月19日,但合約載明2月18日,此一個月之差距對消費者是否重要(是否影響其決定購買)可能構成重要條件之錯誤。若業者故意以不實說明誘導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以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

四、費用退回:解除契約或撤銷意思表示後,依民法第259條,業者應退還全部已收取之費用,包含1,000元開課費及任何已繳分期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在書面合約尚未正式簽署之情況下,依消費者保護法之七日解除權或民法詐欺撤銷規定,有相當大之機會取消課程並取回已繳費用。

  1. 立即以書面(簡訊、電子郵件)通知業者,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行使解除權,取消課程並要求退還全部已繳費用(含1,000元開課費)。
  2. 同時通知分期付款之信用卡發卡行,說明業者說明不實、書面合約尚未正式成立等情形,申請停止後續分期扣款及爭議款項處理。
  3. 保留所有與業者之訊息往來紀錄,尤其是業者說明開課日期(3月19日)及合約記載(2月18日)不符之相關訊息。
  4. 若業者拒絕退費,可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說明業者說明不實及未給予充分審閱合約時間之情形。
  5. 若消費者保護官介入後仍未能解決,可聲請消費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6. 日後遇類似情形,應堅持先充分閱讀並確認合約所有條款後再簽署,不受業務催促先付款後簽約之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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