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社團販售二手吹風機被指控詐欺,是否構成詐欺罪?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賣家(本案當事人)在Facebook社團販售一台從未使用過的吹風機(尾牙抽中之獎品)。賣家因社團規定需說明商品狀態,依其認知告知買家「全新未拆」。出貨前為確認配件齊全,賣家拆開外包裝塑膠袋拍照。買家收到商品後反映吹風機有使用痕跡,且無保固卡,並立即向賣家反應。賣家積極處理,雙方達成共識:若未能取得保固卡,賣家賠償1,000元。買家答應此方案。其後因賣家工作繁忙未及時回覆,買家向社團社長投訴,並揚言要至警察局提告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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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賣家告知商品「全新未拆」但商品實有使用痕跡,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雙方已就賠償1,000元達成共識後,買家是否仍得提起詐欺告訴?
  • 商品有使用痕跡之問題,民事上應如何處理(瑕疵擔保責任)?
  • 賣家在此案之法律風險為何?應如何因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事詐欺罪而言,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三項要件:(一)行為人施用詐術;(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三)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主觀上須有詐欺故意,即明知所陳述之事實為不實,仍故意虛偽陳述。本案賣家從未使用過吹風機(尾牙獎品),主觀上確實認為屬全新品,並非明知有使用痕跡而故意隱瞞。商品之「使用痕跡」可能源於製造過程、展示機或前手操作,賣家並無法掌握。在缺乏主觀詐欺故意之前提下,詐欺罪之成立機率相當低。

民事瑕疵擔保責任而言,賣家承擔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商品確有使用痕跡,可能構成物之瑕疵,買家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惟雙方已就此瑕疵達成賠償1,000元之和解合意,依民法第736條,和解之效力使雙方均喪失就和解標的再行爭議之權利。

整體而言,本案主要屬民事瑕疵糾紛,詐欺罪成立可能性低。賣家最大法律風險在於若未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義務,買家可能就此提出民事請求,而非刑事詐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情形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詐欺告訴成立機率低。糾紛性質屬民事瑕疵擔保爭議,應依雙方已達成之和解共識履行1,000元賠償為宜。

  1. 盡快依雙方已達成之共識,履行賠償1,000元(或取得保固卡),並以書面(訊息)確認履行,保留紀錄。
  2. 保留所有與買家之對話紀錄,包括買家承認收到商品及雙方達成賠償共識之訊息,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3. 若買家已同意和解條件,和解成立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刑事告訴(但刑事告訴不在和解範圍排除之列,仍可提告,惟詐欺要件難以成立)。
  4. 若買家執意提告詐欺,賣家可向偵查機關說明商品從未使用之事實,並提供購得商品之相關憑證(如尾牙活動紀錄),以證明主觀上無詐欺故意。
  5. 日後於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時,建議誠實描述商品現況,如有任何不確定之處(如無法確認是否有使用痕跡),建議以「外觀全新,未拆封拍攝前未使用,但無法排除製造或儲存過程之痕跡」等方式說明,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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