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買長高產品疑似詐騙,可否追回款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上看到宣稱可幫助長高之產品廣告,賣家以專業話術誘導當事人購買,收貨後又要求加入另一通訊帳號,並在第一次產品尚未使用完畢時即催促購買第二次。當事人發現包裹寄件人名稱與賣家不符,且商品文字均為簡體字,引起疑慮。隨後賣家以「考核成功可獲獎金」為由,要求當事人先支付四萬元,並聲稱晉升後將返還所有花費及額外獎金,但領取獎金時又要求再支付一筆費用,當事人懷疑遭到詐騙,希望了解能否追回已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以不實話術誘導消費者購買產品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賣家以「晉升獎金」為由要求消費者預先支付款項,是否構成加重詐欺或多層次傳銷之違法行為?
  • 當事人透過網路購買之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日猶豫期間規定?
  • 當事人已支付之款項,可否依民法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 商品包裝為簡體字且寄件人名稱與賣家不符,是否涉及商品標示不實之違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賣家之行為模式呈現典型網路詐騙特徵。首先,賣家以專業形象取得當事人信任後,反覆要求購買產品,且第一次產品尚未使用完畢即催促第二次購買,顯示其目的並非銷售產品本身,而係持續騙取款項。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賣家所使用之話術,包括虛構「考核成功」「晉升主任」「返還獎金」等情節,均屬施用詐術之行為。

其次,賣家透過網路對不特定消費者散布不實訊息進行詐騙,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指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者,因其犯罪手段容易使不特定多數人受害,故加重其刑。本案賣家要求加入不同通訊帳號、包裹寄件人與賣家不同、商品均為簡體字等跡象,均顯示其為有組織之詐騙集團運作模式。

就民事救濟而言,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及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賣家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及損害賠償。此外,若交易屬通訊交易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並解除契約。惟本案已超過七日期限,應以詐欺為由主張契約自始無效,請求返還全部款項。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34號判決亦認定,以類似手法誘騙消費者持續支付費用之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賣家以不實話術誘導消費者反覆購買產品,並以虛構之「晉升獎金」名義要求預先支付大額款項,其行為已符合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當事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透過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雙管齊下,爭取追回已支付之款項。

  1. 立即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包裹照片及商品照片,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2. 儘速至住所地或犯罪地之警察局報案,提出詐欺取財罪之刑事告訴,並提供完整事證。
  3. 同時向165反詐騙專線通報,協助警方追蹤詐騙集團。
  4.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處理退款事宜。
  5. 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已支付款項及損害賠償。
  6. 如賣家透過網路平台販售,可同時向該平台檢舉,要求下架並凍結賣家帳號。
  7. 切勿再支付任何款項予賣家,不論其以何種名義要求,以避免損失擴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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