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醫美療程(海菲秀10堂加杏仁酸10堂),總金額為61,300元。目前已施作一堂杏仁酸,其餘課程不欲繼續,向診所要求退費。診所預計扣除以下費用:療程定金1,000元、服務作業手續費10%即6,130元、信用卡刷卡手續費5%即3,065元、銀行匯款費用30元及已施作療程費用4,000元,合計扣除14,225元。當事人認為僅應扣除已施作費用4,000元加上合理手續費,質疑診所之扣費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診所收取10%服務作業手續費(6,130元)是否過高?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之合理範圍?
-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5%(3,065元)應由消費者負擔或由診所自行吸收?
- 療程定金1,000元於解約時是否得不予退還?其法律性質為何?
- 診所各項扣除費用合計是否構成過高之違約金,得否請求法院酌減?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252條 — 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之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應有利消費者
- 民法第247條之1 — 附合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就各項扣除費用逐一分析。首先,已施作一堂杏仁酸之費用4,000元,此為消費者已實際享用之服務對價,扣除尚屬合理。其次,關於10%服務作業手續費6,130元,依行政院公告之「醫學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參照類似之瘦身美容服務規範),業者得收取之解約手續費通常不得超過未使用餘額之一定比例。本案未使用餘額為57,300元(61,300元減4,000元),10%手續費以總金額計算而非未使用餘額,明顯過高,有顯失公平之虞。
關於信用卡刷卡手續費5%(3,065元),此費用實質上為診所與信用卡公司之間之商業成本,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不應轉嫁由消費者負擔。實務上,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消小字第28號判決指出,企業經營者不得將刷卡手續費轉嫁予消費者作為退費之扣除項目,此屬企業經營成本之一部分。至於療程定金1,000元,若其性質為「定金」,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然而,本案消費者係依法行使解約權而非違約,定金之沒收是否合理尚有疑義。
綜合而言,診所合計扣除14,225元,佔總金額之23.2%,其中實際已使用服務僅4,000元(6.5%),其餘10,225元均為各種名目之費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此等扣費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合理之負擔應為已施作費用4,000元加上合理手續費(建議以未使用餘額之5%計算約2,865元),合計約6,865元,退還金額應約為54,435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診所扣除之多項費用中,已施作費用4,000元尚屬合理,但10%服務作業手續費過高、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不應由消費者負擔、定金沒收亦有爭議。消費者得主張僅扣除已施作費用及合理手續費,要求提高退費金額。
- 以書面向診所表明不同意現行扣費方案,主張僅應扣除已施作療程費用4,000元及合理比例之手續費。
- 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相關實務見解,指出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不應轉嫁消費者、10%手續費過高。
- 要求診所提供各項扣費之法律依據及合約條款,審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 保留療程購買合約、收據、刷卡紀錄及與診所之所有溝通紀錄。
- 若調解不成,因爭議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退還合理金額。
- 日後購買醫美療程前,應先詳閱退費條款,確認解約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及各項扣費是否合理後再行簽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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