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租用一間分租套房,鄰室住有一名越南籍住客,曾兩次發酒瘋影響當事人並報警處理,亦向房東反映,房東承諾會請該住客搬走,但事後未兌現。租屋合約中明訂如鄰室住客有抗議或違法等不當行為,可馬上要求解約且不得要求賠償,然而房東未依此條款履行。現在該越南籍住客知道警察及房東奈何不了他,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嚴重影響當事人居住品質,當事人詢問能否對房東提告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賃契約之合約條款(鄰室違法可馬上解約)對房東產生何種法律義務?
- 房東口頭承諾請鄰居搬走但未履行,是否構成契約義務之違反?
- 承租人因居住品質受損可主張哪些民事救濟(租金減少、損害賠償、解約)?
- 房東是否有義務確保承租人得安穩使用租賃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出租人之法定義務與契約義務之交錯。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此即要求房東不僅有義務維護租賃物本身,亦有義務確保承租人能正常、安穩地使用租賃物。
本案租屋合約明訂「如鄰室住客有抗議或違法等不當行為,可馬上要求解約不得要求賠償」,此條款賦予承租人在特定情形下之解約權,同時亦反映房東承擔確保鄰室住客不得騷擾其他承租人之管理義務。房東承諾請鄰居搬走但未兌現,此承諾雖或為口頭約定,仍具有補充契約內容之效力(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就法律救濟而言,承租人有以下選擇:第一,依合約條款主張解約,無須賠償,此為最直接之救濟方式,承租人不需等待房東處理,可主動行使合約所賦予之解約權;第二,依民法第427條、第432條,若房東未盡修繕或管理義務,承租人得請求減少租金,以反映居住品質受損之情形;第三,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完全履行,請求因鄰居騷擾及居住品質受損所生之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值得注意者,若要對鄰居本身採取法律行動,亦可就其兩次發酒瘋之行為,依刑法提出妨害安寧秩序或傷害之告訴,留存警察報案記錄為重要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未依合約履行管理義務,承租人得依合約條款主張解約(無須賠償),並得請求因居住品質受損之損害賠償。主動行使解約權是最直接有效之救濟途徑。
- 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向房東正式寄送解約通知,明確引用租屋合約中「鄰室違法可解約不賠償」之條款,並指出房東未依承諾處理之違約情形。
- 同時要求房東退還剩餘租期之租金及押金,並請求因居住品質受損期間之租金減少差額。
- 整理並保存兩次警察報案之記錄,作為鄰居確有違法行為之證據。
- 保存與房東溝通之記錄(訊息截圖、電話通話記錄),證明房東承諾卻未履行。
- 若房東拒絕依約解約或退款,可向房屋主管機關或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另可就鄰居之騷擾行為,向警察局持續報案,並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妨害安寧)。
- 搬離前確保取回押金,並取得房東簽署之租約終止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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