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交友軟體上被推銷進入某聯誼交友公司,先後簽署兩份合約:第一份54,000元(不到一個月前簽署)、第二份245,000元(不到一個禮拜前簽署),兩份合計約300,000元。現因後悔欲解約,對方表示兩份合約解約違約金合計約20萬元。當事人詢問此違約金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20萬元違約金佔合約總額約66%,是否屬過高之違約金?
- 透過交友軟體推銷後簽約,是否屬訪問交易而享有30日解除期間?
- 短時間內連續簽署兩份高額合約,是否有不當推銷或不公平交易之問題?
- 消費者未使用任何服務之情形下解約,應支付之費用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52條 — 法院得減少過高之違約金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訪問交易消費者30日解除期間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 不實廣告及不當行銷之禁止
四、法律分析
就20萬元違約金之合理性而言,依民法第252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請求酌減至相當數額。實務上,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考量(一)債權人實際損害(二)債務人所受利益(三)當事人締約目的等因素。本案消費者尚未使用任何聯誼服務,公司實際損失極為有限,而20萬元佔兩份合約總金額約66%,明顯偏高,法院極可能大幅酌減。
關於訪問交易之解除權,若當事人係在交友軟體上受到推銷、誘導前往公司或以線上方式簽約,此可能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交易」。訪問交易之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30日之解除期間(遠長於通訊交易之7日)。若尚在30日期間內,消費者得主張全數解除契約,毋須支付違約金。
不到一個月與不到一個禮拜內連續簽署兩份共30萬元之合約,且均係被推銷後簽署,此模式高度符合業界常見之高壓銷售手法。消費者可考慮主張意思表示之撤銷(民法第92條因受詐欺而撤銷),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不當銷售行為。
依行政院消保處公告之「婚姻仲介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聯誼交友公司之解約費用有法定上限,不得任意約定高額違約金。消費者可查閱相關公告,確認對方之違約金要求是否符合法定範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20萬元違約金佔合約總額66%顯然過高;若屬訪問交易且在30日內,消費者可全數解除合約;短期內高壓推銷簽署高額合約可能涉及不當行銷,消費者有多種法律救濟途徑。
- 立即確認兩份合約之簽署日期,若第二份合約簽署未超過30日,儘速以書面(存證信函)主張行使訪問交易解除權。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依婚姻仲介業定型化契約規範檢視對方違約金要求之合法性。
- 保留所有推銷紀錄、通訊截圖、合約文件,以利後續申訴及訴訟使用。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聯誼公司不當高壓銷售行為。
- 若對方堅持索取20萬元違約金,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違約金條款無效,或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酌減至合理數額。
- 在法律程序確定前,勿輕易支付任何違約金,但可保留協商空間。
- 日後面對高額服務合約,務必索取合約並在家仔細審閱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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