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捷運站旁遭美容店家推銷,做了幾次後購買總計十萬多元之儀器課程,以中租0卡分期、每月3,600元、共3年分期付款。業者當時說明為儀器課程,並要求產品當場拆封方可使用,當事人依指示拆封使用。後因疫情及懷孕,僅使用約半年,向店家提出解約退款,但店家以「買產品送服務」為由拒絕,與簽約當下之說明不同。目前分期還剩一年,詢問是否可解約及停止繳納剩餘分期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銷售時說明為課程,事後以買產品送服務拒絕退款,是否構成廣告或說明不實?
- 業者要求當場拆封產品,能否以此剝奪消費者之解約退款權利?
- 因疫情及懷孕無法使用課程,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得以解約?
- 消費者能否解約並停止繳納中租0卡剩餘分期款?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廣告內容應與實際相符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 定型化合約審閱期間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
- 民法第227條之2 — 情事變更原則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業者銷售時所為之說明(課程)與事後主張之合約性質(買產品送服務)之落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業者於銷售時說明為儀器課程,此說明已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業者事後不得以合約文字將之定性為買商品之交易,藉此規避對課程契約應負之解約退款義務。
就強迫拆封產品以阻止退款之問題,此係美容業常見之不當銷售手法。業者在消費者初次到訪時即要求立刻拆封所有產品,並以此主張商品已使用不得退費,屬以不當手段誘使消費者喪失法律上之權利,此類手法已被主管機關多次裁罰。消費者得主張此係業者之欺罔行為,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或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相關不利條款無效。
就疫情及懷孕之影響,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有非當時所得預料之變更,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疫情屬重大不可預料之情事,且懷孕後從事特定美容療程有其健康顧慮,均得作為主張情事變更之依據,請求法院准許解除或變更契約。
就中租0卡分期款之停繳問題,中租為獨立之融資公司,與美容業者為各自獨立之契約關係。原則上,即使美容業者合約問題未解決,分期款仍有給付義務。惟若能成功解除美容業者之服務契約,消費者得依不當得利或相關規定,向美容業者主張退還相當於未履行課程之費用,並以此款項抵付或清償剩餘分期款。消費者應告知中租相關爭議,並盡力循法律途徑解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買產品送服務為由拒絕解約,違背銷售時之課程說明,涉及廣告不實及欺罔手法。消費者可依廣告說明主張課程契約之解約退款權利,強迫拆封手法不合法,疫情及懷孕亦構成情事變更之依據。即便真的退不了錢,仍有法律途徑爭取停止繳納剩餘分期款。
- 蒐集業者銷售時關於課程之一切說明,包含宣傳單、社群媒體廣告、口頭說明之書面紀錄(若有錄音更佳)。
- 保留疫情期間無法外出之相關證明,及婦產科就診紀錄等,作為情事變更之佐證。
- 以書面向美容業者發出存證信函,主張業者銷售說明(課程)與合約(買商品)不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要求依課程性質解約,並請求按已使用比例退款。
- 通知中租0卡分期公司,告知美容業者合約爭議,詢問暫停繳款之可能性及流程。
- 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業者廣告不實。
-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請求調解委員會協助解決糾紛。
- 若調解不成,考慮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情事變更原則及廣告不實為由,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未履行課程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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