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程退款遭對方告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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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家人委託某工程行施作防水工程,完工後仍持續漏水,因此不願再讓對方施工,且發現該工程行在業界早已惡名昭彰。當事人要求對方退款,業者卻表示要去警局告當事人「恐嚇取財」。另外,當初簽訂之合約條款皆保障業者,且合約無審閱期,家人未及細看即簽約。當事人詢問是否需要到警局備案,以及能否對業者提出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工程施工不良要求退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業者以提告恐嚇取財來威脅消費者,消費者是否需要到警局備案?
  • 工程持續漏水,消費者可對業者提出哪些告訴或主張?
  • 合約無審閱期且條款偏袒業者,是否影響合約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恐嚇取財罪之問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之構成要件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其交付財物。消費者因工程施工不良而依法要求退款,係行使民法第493條、第494條所賦予之正當法律權利,屬「行使正當權利」,並不符合恐嚇取財罪之要件。實務上法院一貫認為,行使正當法律權利主張財產,不構成恐嚇取財。業者以此罪名恫嚇消費者,屬無稽之談,消費者無需因此心生畏懼。

業者表示要去警局告當事人恐嚇取財,此舉本身係以提告之手段迫使消費者放棄正當權利,若造成消費者心生畏懼,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或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建議消費者主動至警局備案,說明業者以不實提告威脅之情形,留下紀錄。

就工程施工不良之法律責任,防水工程完工後仍漏水,屬民法第492條至第494條規範之承攬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業者免費修補瑕疵(第493條),若業者拒絕修補或修補無效,消費者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第494條),並得另依民法第495條請求損害賠償。業者在業界惡名昭彰,更強化施工確有問題之可信度。

就合約無審閱期及條款偏袒業者之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若業者未給予審閱期,依主管機關見解,消費者得主張對其不利之定型化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條款若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亦屬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依法要求工程退款,絕對不構成恐嚇取財罪;業者之威脅係惡意手段。消費者應主動至警局備案,並積極主張承攬瑕疵之法律權利,要求退款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合約無審閱期及顯失公平之條款,依法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1. 主動至警察局備案,說明業者以恐嚇取財提告相要脅之情形,留下書面紀錄。
  2. 蒐集工程施工不良(漏水)之證據,包括漏水照片、影片及第三方專業鑑定意見。
  3. 以書面(存證信函)向業者表示依民法第493條請求修補瑕疵,或依第494條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4. 保留合約正本,確認合約中有無審閱期記載,主張無審閱期之定型化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
  5. 向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6. 蒐集業者在業界惡名昭彰之相關資料(如網路評論、其他消費者投訴記錄),作為佐證。
  7. 必要時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及退還工程款,並請求損害賠償(漏水造成之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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