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4月底加入Line減肥帳號,對方自稱減重師,初步要求支付7,800元方案。其後不斷追加付款要求:以珍貴減重材料為由要求數萬元(折扣後6,000元取貨)、再以贈送會員保養為由又要求費用、再以縮小脂肪空間為由要求澳洲進口材料費(折扣後10,000元)。對方並以抽中30萬獎金1萬返現為誘餌,再要求支付5萬8千元取貨後才能確認獎金。當事人要求直接從獎金扣除或先匯入獎金再取貨,對方以流程為由拒絕,並稱取消將由財務部門上門追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本案是否構成詐欺罪?有哪些詐騙特徵?
- 當事人可否拒絕繼續取貨付款?
- 對方以「財務部門上門追責」恐嚇,是否有法律依據?
- 已支付款項如何追回?後續應如何處理?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七日解除權
- 民法第92條 — 因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得撤銷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之返還
四、法律分析
本案具有高度詐騙特徵,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詐騙特徵包括:(1)不斷追加付款,每次均以「折扣後」較低金額誘騙;(2)以「珍貴材料」、「澳洲進口」等說詞製造稀缺感;(3)以高額獎金(31萬元)引誘,但要求先付款才能領取獎金;(4)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從獎金中扣除);(5)以「財務部門上門追責」等不明威脅施壓。此種手法屬典型之以通訊方式遂行之詐欺,俗稱「網路購物詐騙」或「假投資真詐騙」之變形。
就對方以財務部門上門追責之恐嚇,此說法完全無法律依據。消費者未完成取貨付款,僅係未履行合約,不構成任何刑事責任。況且若本案為詐騙,所謂合約本身即屬無效。對方之恐嚇言詞,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就民事救濟而言,依民法第92條,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當事人可撤銷已簽訂之購買合意,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若透過信用卡或特定支付方式付款,亦可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chargeback)。
就通訊交易部分,若本案涉及之商品交易屬通訊交易範疇,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消費者可行使解除權,並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高度疑似詐騙,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付款,並向警察機關報案。對方之威脅恐嚇無法律依據,不應受其威脅繼續付款。
- 立即停止一切付款,不論對方如何施壓,切勿再支付任何費用。
- 保留所有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及收據,截圖備份於多個地點。
-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舉報,並至當地警察局提出詐欺告訴。
- 若係刷卡付款,聯繫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項處理(chargeback)。
- 若係匯款,立即聯繫本行請求凍結或攔截款項(若尚未到帳)。
- 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對方若真的登門,應拒絕開門,並立即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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