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商城選購商品放入購物車後,店家傳訊告知已過結單時間,要求當事人必須付款消費,不得取消,否則將視為棄單並公佈於各大社群團體,同時揚言要報警處理。當事人詢問此情況是否構成強迫消費或脅迫威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商品加入購物車是否構成買賣契約之成立?
- 店家以「已過結單時間」為由強制要求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據?
- 揚言公佈於社群媒體及報警之行為,是否構成民事脅迫或刑事恐嚇?
- 消費者若不願付款,是否有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 民法第92條 — 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 — 消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要問題在於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間就標的物及其他要件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在網路購物中,將商品加入購物車僅為消費者單方面表達購買意願之預備動作,尚未構成要約或承諾,買賣契約通常於消費者完成下單並獲賣家確認後方告成立。若當事人僅將商品放入購物車而未完成結帳,契約尚未成立,店家自無權要求付款。
店家以「已過結單時間」為由要求強制消費,此主張是否有據,取決於雙方是否曾就結單時間達成合意。若消費者未曾明確同意結單截止時間之條款,店家片面主張結單時間已過,要求強制付款,缺乏契約依據。即便雙方確有合意結單時間,在契約尚未成立之情形下,所謂「棄單」之法律效果亦應依契約條款認定,而非店家單方認定。
就脅迫或恐嚇之認定而言,店家揚言若不付款即「公佈於各大社團」,若此公佈內容將損害消費者名譽,且係以此作為迫使消費者付款之手段,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脅迫,消費者得撤銷因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此外,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者,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店家揚言「報警處理」部分,若係依法律主張權利,屬於正當行使權利,不構成恐嚇;惟若以報警作為逼迫消費者付款之不法手段,則另當別論。
綜上,本案中店家之強迫消費行為在契約尚未成立之前提下,並無法律依據。消費者無須依從店家要求強制付款,且店家以公開於社群媒體相威脅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脅迫或刑事恐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僅將商品放入購物車而未完成下單,買賣契約尚未成立,店家無權強迫消費。店家揚言公佈社群媒體之行為,若以此作為脅迫手段,可能構成民事脅迫或刑法上之恐嚇罪。
- 保留店家傳送之訊息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依據。
- 若確認購物車結帳流程尚未完成,可明確告知店家契約尚未成立,拒絕強迫付款。
- 若店家持續以公開資訊方式威脅,可向警察機關申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處理消費糾紛。
- 若因脅迫而被迫付款,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款項。
- 日後購物時,注意各平台之結帳流程,確認是否已完成正式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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