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合遭客人偷拍上傳Google負評肖像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工作場所服務期間,被一名顧客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之情況下偷拍,並將照片上傳至Google地圖評論,照片清晰呈現當事人之面部特徵(雖有配戴口罩)。顧客在評論中留下一星負評並在照片說明中指定當事人為評論中所指服務態度差之人員,使當事人之外貌被公開與負面評論連結。

當事人對此感到憤怒,但僅希望要求對方刪除其人像照片,並非要求刪除文字評論內容。當事人希望了解在工作場合是否仍有肖像權與隱私權保護、可透過何種方式要求刪除照片,以及在不提出刑事告訴之情形下是否仍可依法律途徑要求刪除。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工作場所被拍攝,是否仍受肖像權與隱私權之保護?
  • 顧客未經同意偷拍並公開上傳,是否構成肖像權或隱私權侵害?
  • 當事人如何要求對方或Google刪除照片,而不連同文字評論一併刪除?
  • 不提告之情況下,是否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請求刪除照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肖像權保護之範圍,即便在工作場所,個人之外貌仍屬其人格權之一部分,受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之保護。肖像權之核心在於個人對自身影像之自主控制權,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拍攝、公開或流通其肖像。本案中,照片雖係在公開之工作場所拍攝,但攝影者係以偷拍方式取得,且上傳目的係為配合負面評論指名特定人員,此種使用方式顯然超出工作場所得被合理期待之公開程度,構成對當事人肖像權之侵害。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個人之人像照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個人資料(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利用並公開其個人資料(人像照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當事人得請求照片發布者刪除其個人資料(人像照片);若對方拒絕,可依第29條主張損害賠償。此民事途徑不需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可單獨進行。

就向Google申請移除照片之途徑,Google地圖評論有提供隱私權違規內容之申訴機制,當事人可直接向Google舉報該照片侵害其隱私權及肖像權,請求Google移除照片。此申訴係就照片部分單獨提出,不影響文字評論之保留。Google之審核標準主要針對是否有可識別之個人資料遭公開,本案情形符合申訴條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工作場所之員工仍享有肖像權保護,顧客未經同意偷拍並公開上傳人像照片,侵害當事人之肖像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當事人可透過向Google申訴或民事訴訟途徑,單獨要求刪除照片而不影響文字評論。

  1. 截圖保存該Google評論頁面及人像照片,包含評論完整內容、照片與評論之連結關係,作為日後舉證之依據。
  2. 透過Google地圖之「檢舉評論」或「檢舉照片」功能,以侵害隱私權及肖像權為由,單獨就照片部分向Google提出申訴,請求移除照片而保留文字評論。
  3. 同時向Google台灣或Google官方隱私權申訴頁面提出正式申訴,說明照片係在未獲同意情況下拍攝並公開,侵害個人資料及肖像權。
  4. 若能查明照片發布者之身分,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對方,依民法第1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要求對方主動刪除照片,並告知若未依限刪除將依法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5. 若Google未予處理且照片持續影響當事人,可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令Google或照片發布者立即刪除照片。
  6. 若照片對名譽造成實質損害,可另就精神損害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不以刑事告訴為前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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