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消費者拍攝婚紗照時,於原合約二十張照片外另行加購五十張,額外費用三萬元整,並依業者要求於挑選照片當日付清。其後因業者修片品質草率且對消費者提出之問題遲遲不予回覆,消費者決定不再繼續修片流程,要求業者退還加購之三萬元費用。業者表示同意退款,但要求消費者簽署由業者制定之和解書,其中包含:不得於網路討論或散發此次事件,以及違反前述約定時消費者需返還三萬元退款並賠償原合約金額兩倍之違約金。消費者詢問此等和解書條款是否合理、若業者堅持是否得追回更多賠償,以及簽署和解書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業者要求消費者簽署含噤聲條款(不得公開討論)之和解書作為退費前提,是否合理且合法?
- 和解書中違反噤聲義務須返還退款並賠償原合約兩倍之違約金,是否因違約金過高而得請求法院酌減?
- 消費者得否拒絕業者版本之和解書,改以其他方式(如消費爭議調解)追回退款?
- 若消費者要求退回全部拍攝費用及額外補償,有何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契約之意義及法律效力
- 民法第252條 — 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酌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 消費者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程序
四、法律分析
關於噤聲條款之合理性,業者要求消費者不得於網路公開討論消費糾紛,屬於對消費者言論自由之限制。雖然此類條款在商業和解中並非完全不合法,但若業者以此作為退還消費者依法本應可獲得退款之前提條件,則帶有以退款換取噤聲之不當性質,具有顯失公平之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此類在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對消費者不生效力。消費者完全有權拒絕此條款,並要求刪除或修改。
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和解書約定違反噤聲義務須返還三萬元退款並另行賠償原合約金額之兩倍,此違約金之數額顯然過高,與違約所造成之損害顯不相當。依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債務人之聲請酌減。即使消費者簽署此和解書,若日後業者依違約金條款提告,消費者仍得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減額。
消費者並無義務接受業者單方制定之和解書版本。退款爭議之解決途徑不限於和解,消費者得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透過消費爭議調解程序取得退款,而無需簽署包含不合理條款之和解書。業者若因修片品質不佳及未回覆問題(不完全給付),消費者依民法第227條尚得請求損害賠償,甚至解除全部拍攝契約追回更多費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要求之噤聲條款具有顯失公平之疑慮,消費者有權拒絕或要求修改;違約金約定過高,即使簽署後仍可主張酌減。消費者無需為取回依法應得之退款而接受不合理條件,可透過消費爭議調解等途徑解決。
- 拒絕或要求刪除和解書中不得公開討論之噤聲條款,說明此條款顯失公平且消費者保護法不允許此類約定。
- 要求大幅降低違約金金額,或要求刪除違約金條款,以合理損害賠償替代過高違約金。
- 簽署任何和解書前,務必仔細閱讀全部條款,可要求業者給予數日審閱期(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
- 若業者堅持不合理條款,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透過消費爭議調解途徑解決,無需簽署業者版和解書。
- 業者修片隨便且不回覆問題,已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另行主張損害賠償,不應僅滿足於退回加購款項。
- 保留業者不回覆問題、修片品質低劣之相關證據,以備調解或訴訟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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