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子女購買滑步車課程,繳交18,000元加入車隊年費。教練於招生時表示一週不限上課次數,有課即可上。然而繳費後,課務人員卻告知一個禮拜只能上兩堂課程,自第三堂起每堂另收100元。數月後,當事人與其他車隊家長交流時發現,僅有當事人被收取每堂100元之額外費用,其他家長並無此項收費。雙方並未就此課程簽訂書面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教練招生時承諾「一週不限次數」,繳費後改為限兩堂並加收費用,是否構成廣告不實或債務不履行?
- 業者對相同服務之消費者實施不同收費標準,是否構成不合理差別待遇?
- 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之內容如何舉證?
- 消費者得請求退還已額外支付之每堂100元費用或解除契約退費嗎?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義務
- 民法第153條 — 口頭契約亦屬有效成立之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服務提供者於招生時之承諾與實際收費不符之消費糾紛。首先,教練於招生時明確表示「一週不限上課次數,有課就能上」,此一承諾已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亦屬有效。消費者基於此承諾繳交18,000元年費,雙方之契約即以「一週不限次數」為服務內容。繳費後課務人員片面改為一週兩堂並加收費用,此舉違反契約約定,構成民法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
就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言,教練招生時之口頭宣傳具有廣告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即便事後課務人員片面變更上課規則,教練先前「不限次數」之承諾仍具有拘束力,業者不得單方面降低服務內容。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發現其他車隊家長並未被收取每堂100元之額外費用,業者僅對當事人收取此費用。此種針對特定消費者之差別待遇,在相同服務條件下缺乏合理之正當理由,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消費者可據此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就消費者之救濟權利而言,消費者得要求業者履行原始承諾(一週不限次數上課),或退還已額外支付之每堂100元費用。若業者拒絕改善,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54條之規定,以業者不完全給付為由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年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教練承諾不限次數上課卻事後加收費用已違反契約約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廣告真實義務。僅對部分家長收取額外費用之差別待遇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得要求履行原承諾或退費。
- 蒐集教練招生時承諾「一週不限次數」之相關證據,如招生文宣、宣傳貼文、對話紀錄截圖、其他家長之證詞等。
- 與其他未被收取額外費用之家長確認彼此之收費條件差異,請其提供繳費紀錄或書面證明作為差別待遇之佐證。
- 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業者正式提出異議,要求依原承諾提供一週不限次數之上課服務,並退還已額外支付之每堂100元費用。
- 若業者拒絕處理,向各縣市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解。
- 就業者之差別待遇行為,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求調查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業者履行契約或解除契約退還年費。因金額在小額訴訟範圍內,程序簡便快速。
- 日後購買課程或服務前,務必要求業者提供書面契約載明服務內容、費用標準及退費條件,避免口頭約定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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