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加入一位線上瘦身老師的課程,對方最初承諾只需付三個階段費用即可結案,後續不再額外收費。然而對方在收費後持續要求再購買其他材料,並一再聲稱「這是最後一次」,當事人不再回應後,對方發訊通知有欠費記錄,但詢問商品內容時,對方以「特殊訂製」為由拒絕說明,僅堅持要求收款。對方更以某律師事務所之訴訟案例截圖向消費者施壓,並強制以便利商店地址寄出貨物,要求消費者收取。消費者希望了解是否必須取貨、不取貨有無責任,以及是否仍需理會對方。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所寄之貨物係消費者未曾訂購或同意之商品,消費者有無義務取貨?
- 消費者對從未同意之費用,是否有支付義務?
- 對方無法說明商品內容卻強行要求付款,是否構成詐欺行為?
- 對方以律師事務所訴訟截圖施壓,是否構成恐嚇或不當施壓?
- 消費者拒絕取貨是否需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53條 — 契約之成立須有雙方合致之意思表示
- 民法第367條 — 買受人之受領義務(僅於有效契約存在時發生)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 — 企業經營者不得以不當方式強迫消費者購買
四、法律分析
就取貨義務之問題,依民法第153條,契約須以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方能成立。消費者從未同意購買對方所稱「特殊訂製」之追加商品,亦從未就相關費用表示同意,雙方就該貨物之買賣從未成立有效契約。在欠缺有效契約之情形下,買受人之受領義務(民法第367條)根本不存在,消費者完全無義務取貨,亦無須支付任何對方單方要求之費用。
就詐欺問題,對方最初承諾三個階段結案後不再收費,卻持續追加費用;其後又強行寄送無法說明內容之「特殊訂製」商品並要求付款,行為模式顯示對方可能自始即無依約履行之誠意,符合詐欺罪之特徵。消費者可向警察機關就此情形提出詐欺告訴,警方亦可就對方是否屬詐騙集團進行調查。此類以「最後一次」為由不斷追加費用之手法,為常見之消費詐騙模式。
就恐嚇問題,對方以律師事務所他人訴訟截圖進行心理施壓,意圖令消費者產生被訴之恐懼。若此舉已達使消費者心生畏懼之程度,且所引用之案例並非針對本案事實之合法法律告知,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消費者應截圖保存此類訊息,並可向警察機關反映。對方迄今無法說明商品內容,其「欠費」主張之可信度已極低,消費者無須恐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對從未同意之商品無取貨義務,亦無須支付未經同意之費用。對方之行為具詐騙特徵,消費者應積極舉報而非妥協付款。
- 拒絕至便利商店取貨,完全無須擔憂因此產生法律責任,因雙方就該商品從未成立有效契約。
- 停止與對方之所有溝通,以免提供更多可被利用之資訊,但保留所有舊有對話紀錄及截圖。
- 保存對方最初承諾「三個階段結案不再收費」之原始訊息,及其後不斷追加費用之完整對話,作為詐騙主要證據。
- 向警察機關就詐欺罪提出告訴,說明對方以「最後一次」名義多次追加費用之詐騙模式。
- 保留對方以律師事務所截圖施壓之訊息截圖,一併向警察反映可能之恐嚇行為。
- 向消費者保護官或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請求行政介入調查此一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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