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膚顧問商品領取後拒絕再購之違約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美膚顧問購買商品,領取商品後明確告知對方日後不再繼續購買,對方當時表示同意。然而,在達成此一口頭協議後,賣家仍持續就所謂違約問題追究當事人,並以法律途徑相威脅。當事人認為既然對方已答應不再購買之決定,賣家事後反悔追究違約係屬無理。本案核心在於口頭協議對原買賣關係之拘束力,以及賣家事後違背自身同意之主張能否成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就「領完商品後不再購買」所達成之口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賣家在明示同意後反悔,其追究違約之主張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 消費者是否有繼續購買之義務,或此係一繼續性契約,消費者得終止之?
  • 賣家持續追究並威脅提告,是否構成騷擾或恐嚇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為要件,口頭協議亦屬有效之契約形式。本案中,當事人明確表示領完商品後不再購買,賣家表示同意,雙方就此達成合意,此合意對雙方均具拘束力。該合意實質上係對原買賣關係之變更或終止,賣家事後不得單方反悔,再行主張消費者有繼續購買之義務。

從繼續性契約之角度觀之,若當事人與美膚顧問間存在長期購買之約定,消費者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得隨時終止繼續性契約,惟應給予對方合理之終止通知。本案中,消費者已完成該次商品之領取,並明確表示終止,符合終止繼續性契約之基本要求。賣家所稱違約,欠缺法律依據。

就誠實信用原則而言,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賣家既已表示同意消費者不再購買,其後反悔追究違約,違反禁反言(estoppel)原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主張消費者違約。即便賣家就此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衡量誠信原則後,亦可能拒絕支持賣家之請求。

若賣家之威脅手段已達到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例如以不法之惡害相恐嚇,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消費者如受到過度恐嚇,應保留相關訊息截圖,必要時可向警方報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口頭達成不再購買之合意,具有法律效力。賣家同意後反悔追究違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消費者毋庸過度擔憂,但應妥善留存相關證據。

  1. 立即截圖並保存所有與賣家之對話紀錄,特別是賣家表示同意不再購買之相關訊息。
  2. 以書面方式(Line訊息、電子郵件等)再次向賣家確認雙方先前之合意,形成文字紀錄。
  3. 拒絕在無法律義務之情況下支付任何額外費用或賠償。
  4. 若賣家威脅內容已達恐嚇程度,保留截圖後可向警方報案,或以騷擾為由申請法律保護。
  5. 必要時委任律師發函,告知賣家其主張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不具法律效力。
  6. 若確收到法院訴狀,應積極應訴,提出雙方已達成合意之對話紀錄作為抗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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