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課程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合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實體店面購買滑雪課程,共計24堂課,總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換算每堂課約1,666元。目前已上完8堂課,當事人欲終止契約並申請退費。然而合約書載明之退費方式為:以「非會員價」每堂2,600元計算已使用堂數後,再從總額中扣除,退回剩餘金額。依此計算,40,000元減去2,600元乘以8堂等於19,200元,當事人僅能拿回約一半金額。當事人認為購買時每堂僅1,666元,退費時卻以2,600元扣除,價差甚大,質疑此種計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退費時以「非會員價」而非消費者實際支付之「會員價」扣除已使用堂數,是否構成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 此種退費計算方式是否實質上等同於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 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該退費條款無效,並要求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計算退費金額?
  • 預付型課程之退費方式有無法定之計算標準或上限?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業者採用「雙重價格制」計算退費之合理性。消費者以會員優惠價每堂約1,666元購買課程,但退費時業者卻以非會員原價每堂2,600元計算已使用堂數之扣除金額,兩者價差高達每堂934元。以已使用8堂計算,消費者因此退費計算方式而額外損失7,472元(934元乘以8堂),此金額實質上等同於業者收取之隱藏式違約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本案之退費條款存在以下顯失公平之處:第一,消費者購買課程之實際對價為每堂1,666元,退費時卻以1.56倍之價格扣除,等同於懲罰消費者行使退費權利;第二,此種計算方式使消費者使用越多堂數,退費時受到之不利影響越大,形同變相限制消費者之解約權利;第三,業者透過價差所獲取之額外利益,缺乏合理之對價基礎。

參照實務見解,法院對此類雙重價格退費條款多持否定態度。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於類似案件中曾表示,預付型課程之退費應以消費者實際支付之價格為基礎計算,業者不得藉由提高已使用堂數之單價來變相減少退費金額。此外,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若其約定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合理之退費計算應為:已付總額40,000元減去實際單價1,666元乘以已使用8堂(13,328元),退費金額應為26,672元,業者至多再收取合理範圍之手續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業者以非會員原價計算已使用堂數之退費方式,實質上等同於收取過高之隱藏式違約金,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退費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消費者得主張以實際購買之會員價格為基礎計算退費金額。

  1. 以書面方式向業者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並主張退費應以實際購買之每堂1,666元為基礎計算,而非以非會員價2,600元計算。
  2. 明確告知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以非會員價扣除之退費條款因顯失公平而可能無效。
  3. 計算合理退費金額:40,000元減去1,666元乘以8堂等於26,672元,扣除合理手續費後之金額方為應退金額。
  4. 保存合約書影本、繳費收據、課程紀錄及與業者之溝通紀錄,作為日後維權之證據。
  5.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專線)提出消費申訴,請求協助調解退費爭議。
  6. 若協調不成,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主張退費權利。
  7. 未來購買預付型課程前,應仔細審閱退費條款,特別留意是否有雙重價格計算之不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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